十三经注疏
概念“十三经注疏”与“十三经”两个整体性概念一同成熟于明朝。万历十二年(1584)神宗皇帝诏令钦定《十三经注疏》,并命京师国子监校勘印行。此为帝王朝廷首次将十三部经书、一套代表汉唐经学的特定注解一起赋予官方地位,标志着这两个概念完全确立。“注”即注释,也写作“注”,是对经书正文的注解,主要说明字义、通假、名物、制度,也阐发义理;在《十三经注疏》中的各部注,还有“传”、“章句”、“故(诂)”、“解”等名称。其中《春秋经传集解》、《春秋穀梁传集解》、《论语集解》均名“集解”,但前者意为集合《春秋》经文与《左传》传文一并注解,后二者意为集合多家前人的注解。“疏”即疏通,是对经文和旧注的进一步说明,重点在于串讲文意、阐发义理。从树立官方学术的角度,历代朝廷将其组织学者编写的疏称为“正义”。疏与注的关系是“疏不破注”,即疏的思想内容不去破坏注的体系,只在注的框架内讲解。作者、年代与内容构成各部注、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