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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土地为私有制,潮汕地区农村人口占总数51%的贫雇农,土地只占有19%,而人口仅占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25.5%土地。为生存的农民,不得不向田主租耕,形成了主佃关系。租耕有契约制、口约制、粪质制三种。订契约通常写明租耕期,年租额多少,上门收租或佃户送租谷到田主家等内容,个别还加定租押金。如不履行契约,田主则可随时另行招耕(俗称吊佃),或将押金抵租等。口约制,佃户只须凭中介人介绍,向田主要求佃耕,谈明条款,不立契据,表示凭中互守信用。粪质制,是一种较特殊的租约制,初多属公产或劣质贫瘠园田,地租低微,它是经佃户落力经营,变为良田者,因而耕者有永租权,业主之权叫质权,佃户之权为粪权,佃耕可传子及孙,甚至可转卖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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