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南北朝农村市场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南北朝农村市场的主要类型
农村市场,主要是指县以下乡村、里聚所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是中国历史上小农家庭之间产品互通交易的场所,也是将农民生产活动引入区域市场体系的纽带。①战国秦汉,农村集市就已经出现,南北朝时期有了较大的发展,集市类型渐趋增多。
先说乡市。两汉时期,乡是县之下一级行政单位,乡治所在的村邑一般有市,而且普遍设市,对此李根蟠先生有过论述。②自东汉后期开始,尤其是魏晋以来,战争、灾荒、人口流徙以及自然聚落的分化重组对里制的破坏较大。尽管如此,乡里组织形式不仅在制度层面上依然存留,而且事实上南北朝时期的大部份时期乡里制度确然存在,甚至亭制也有部分保留。③这是此期乡市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宋书》卷92《良吏传》云:“凡百户之乡,有市之邑,歌谣舞蹈,触处成群。”此种乡邑之市,当是定期市集。《南齐书・孝义传》记载晋陵吴康之妻赵氏:“父亡弟幼,值岁饥,母老病笃,赵诣乡里自卖,言辞哀切,乡里怜之,人人分升米相救,遂得免。”这种自卖于乡里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南齐时农村中存在着乡市。
与乡市仿佛,南北朝时期存在着里市。里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统属于乡。里中有市,叫“里市”。陈直在《关中秦汉陶录》中,收有“槐里市久(酒)”的陶壶。所谓槐里市酒,即槐里集市上所卖的酒。《宋书》卷91《孝义传》载:郭原平“每为人作匠,取散夫价……若家或无食,则虚中竟日,义不独饱,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e,然后举爨。”原平于里中买粮,说明他所居住的地区有里市。《周书》卷44《泉企传》:“性又清约,纤毫不扰于民。在州五年,每于乡里运米以自给。”泉企生活所需的粮食运自乡里,似可说明北周的里中也存在着市。
乡治所在地以外比较大的村落中的市便是聚市。《管子・乘马》:“聚者有市,无市乏,五聚命之日某乡。”这和《战国策》的“有市之邑”意思类同,都说明当时在乡间或村落这一级基层单位的管辖范围内必须设市,而且先秦时期就有聚,聚中有市。汉代对农村中乡以下比较大的村落称“聚”,它区别于一般里的标志正是市集。④较之秦汉的乡里,“村”的出现是南朝地方结构的一大特色,是南朝时乡野聚落的普遍称号。北朝绝大多数城镇外的聚落也称为“村”,也有个别叫“庄”或“川”,村落广泛分布在北方各地,如都城周边、重要交通线附近,星罗棋布,连成网络。⑤而村的渊源所在即是古代社会一些多元的乡村聚落形态,如屯、坞和聚等,⑥故《善见律》十七明确地说:“有市名聚落,无名村”,⑦数村合而为聚,其中有市。
亭市。《风俗通》:“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与乡、里属于性质不同的行政系统,亭主要是“司盗”的机关,不合都邑之市亭,旗亭。汉代乡村的亭一般设在交通道路上,乡村亭市一般为往来行旅之间进行交易,多有偶发性。因为亭作为“行旅宿会之所馆”,故乡村亭市多为夜市。⑧《梁书》卷13《范云传》载:范云出为始兴内史“郡多豪猾大姓……边带蛮俚,尤多盗贼,前内史皆以兵刃自卫。云入境,抚以恩泽,罢亭侯,商贾露宿。”说明梁朝之亭即为官吏、商贾、行旅止宿之处。北魏甄琛长子侃,“性险薄,多与盗劫交通。随琛在京,以酒色夜宿洛水亭舍”。[1](卷68)可见魏时洛水有亭市。
野市。据《盐铁论・散不足》载:“令闾巷县伯,阡陌(借指农村)屠沽,无故烹杀,相聚野外。负粟而往,挈肉而归。”农村屠户在集市时宰杀猪羊,农民则“负粟而往,挈肉而归”。这种集市似乎不同于乡市、聚市和亭市,人们相聚于野外,实行物物交换,未必有完全固定的集期和市肆,政府管理的触角也还没有伸展到这里,无以名之,故称为“野市”。⑨据《宋书》卷93《隐逸传》,朱百年“携妻孔氏入会稽南山,以伐樵探探箬为业”,过着乡村隐居生活,常常将“樵箬置道头,辄为行人所取……留钱取樵箬而去”。另据《魏书》卷80《侯渊传》:“夜袭青州南郭,劫前廷尉卿崔光韶,以惑人情。攻掠郡县。其部下督帅叛拒之,渊率骑奔萧衍,途中亡散,行达南青州南境,为卖浆者斩之”。我们觉得这种于路边设摊卖物,似可视为野市。
南北朝时期盛行佛教,寺众多庙,有的在城内,有的在城外。寺庙是很好的地理标志,自然也就变成农村集市的地点。郊区的寺庙不但可供市场交易,往往还容纳商旅住宿,有邸店之功用。此外军队驻扎点也容易引来不少商业活动。南北朝时已出现许多固定的屯军处,称为军镇,后来逐渐变质,变成县级以下的市场。⑩
有必要对草市多说几句。草市是具有市镇规模的固定交易市场。开创草市研究的日本学者加藤繁先生在参考《通鉴》胡注的基础上,⑾认为草市是县治以下的小都会或者村落的商业地区,其含义最初为草料之市(即秣市),多设在都市之旁;草市或可谓粗末草率之市。⑿我们认为,加藤繁先生所揭示的草市之最初含义是富有启发性的,既以“草”命名,说明最早可能是百姓在完成官府的草料征收额之后,或有多余的草料在草场进行交易,然后将换得的货币(也可能是实物)拿到其他市场再买回自己所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品,所以草市在形成的初期其商定性质并不明显,只是由于交通便利和后来一些商贩看准商机,将草料以外的物品用于买卖,如此交易日趋活跃与频繁,逐渐成为经常性的地方市场。草市打破了乡间定期集市的封闭状态,形成商品内引外泄开放性市场,⒀是城乡物资、商品交流进一步加强的重要标志。至于唐代把州治、县治城内特定的商业区域叫做市,城外的小商业地区则称之为草市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对于学界通常所谓草市是一部分乡村市集交换趋于活跃,交换间隔时间不断缩短乃至消失,从而由定期的市集演变而成等观点,⒁我们认为还有讨论的余地。
有关南北朝时期的草市,记载不多。郦道元《水经注・淝水注》云:“淝水左渎,又西径石桥门北,亦日草市门。”门以草市命名,近旁当有草市,这是寿春的草市。据《南齐书》卷50《明七王传》,萧宝夤“逃亡三日,戎服诣草市尉”,这是秦淮河北湘宫寺附近的草市,自东晋以来一直存在,这是一个经常性的地方市场。草市发展前途是升为“镇”(镇有常开的店),成为镇则形成新兴商业都市,据《元丰九域志》卷一所言宋代开封延津县有草市镇即为明证。草市可直接升为县,如梓州盐亭县的雍江草市,在唐末因盐业发达成为东关县。
总之,我们认为南北朝时期的农村市场是普遍存在的,乡治所在村邑有市,若干乡亭以及乡以下之“聚”中也有市,而介于城乡之间新型市场形式――草市的市集在淮河以南地区出现,正是南方商业在向纵深方向发展的标志。
史料中对于北朝县以下的市记载甚少,似乎绝大多数市都被安排在行政治所所在地,但是北朝村落的规模目前所知的大约是两千余家近万口。⒂另外据《齐民要术》所载那样频繁的买卖活动来看,似应有较多乡村之市。
二、南北朝农村市场的特点
农村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的历史时期情况有别。由于有关生产和交换所处的条件有其特定的历史内容,具体到南北朝农村市场来说,不仅与同时期城市市场不同,也与唐、宋时代的情况有异。
(一)农村集市的集期集市是指农村定期进行产品交换和交易的市场,因此,也可称作定期市场。它是在小农经济社会下,以局部的交换和交易为基础产生的。集市交易成立的条件是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集中性。⒃一般出现在人均收入少和人口密度低,商品的总需求量不能维持固定店铺成立的地域。
美国学者施坚雅认为,每一个墟市总是与周围一定数量的村落(一般为15至20个)构成密切的联系,通过交换形成一定的地域单位,即“基本市集区”。⒄在这类地域市集上的交易双方都是零星小量的交易,每种商品的总销售量有限,小商贩如果每日在一地开市,所获之利润不多,难以为生,所以早期的农村集市多半是定期举行。农村集市中所谓的“会日”,便是指开市之日,它相当于墟集中的“集期”,也是农村市场与每天开市之城市市场的不同之处。我们认为南北朝的乡市、里市、聚市应该是有市日的,亭市和野市因为多具有偶发性,很难说有什么市日。草市可能在最初会有市日,随着交易的越来越频繁,日益发展成为经常性的交易场所。
由于史料欠缺,现已无从考证南北朝时期农村集市市日的具体分布,不过据上引的平都县市、鱼复县市的开市情况,我们推测此期农村集市多为几天一集,三日、五日或十日一会的情况不等,同一地区内若干市集的集期错开,比如某乡市为十日一集,里市就有可能是五日一集;相邻乡里集市的市日也可能尽量交叉,这样小商贩便可在市日之前往一地售货,轮流各市,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同时也可以满足农民和手工业者对其他乡里市中生产、生活物品的需求。对一般老百姓来说,赶集需要往返时间,所以农村集市的交易也多以近午为盛。
(二)集市的管理 农村集市未必是由政府筹划而设,很多的集市可能是自然形成的。最初是少数人选定一个地点,进行交换或买卖,久而久之,召来更多的人群,形成了一个市集。最容易被选定的地点就是早期的交通站,虽然这些交通驿站最初都不是为农村集市所设立,不过它们有着长久性的建筑及常驻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在一片旷野之中,它们是最好的地理坐标。此外,还有河川水道的渡口与码头、寺庙及一些固定的驻军地等。
农村集市的交易是在一定的场所(空地)中进行,不设围墙,没有市门,也不具备房屋店舍,汉时称为“会市”。集市中是否有“市肆”存在,难以一概而论。我们认为“野市”是没有市肆的,但乡市、里市、聚市、亭市、草市等可能有某种市肆的雏形。而且,由于农村市场是自发形成,市中没有专门的“市官”管理,相关的文献中未见有乡、里“市官”的设置,市中也“无与官府之法令”,⒅至于政府是如何管理农村集市,现在还不很清楚,似乎没有形成如城市市场那样完整的管理机构和严密管理制度,但并不是说政府对农村市场持的是不管不问的态度。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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