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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爱情诗中的婚俗与民俗

2014-06-01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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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爱情诗中的婚俗与民俗,《诗经》中的爱情诗婉转缠绵,虽经千载如今读来仍有感于心,它反映出的当时婚俗与

  《诗经》中的爱情诗婉转缠绵,虽经千载如今读来仍有感于心,它反映出的当时婚俗与民俗也极具研究价值。   

  一、一夫一妻制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曾经历原始群婚、血族群婚、亚血族婚、对偶婚等形态,后来才正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由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实行,女子离开自己氏族嫁到男方,从夫居住,所生子女由父系计算世系。《周官》记载:“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取判妻人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这种活动很可能是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过渡形态遗留。至今苗族仍有“游方”等类似社交活动。从(诗经)中可以看出,一夫一妻制已确立下来。《周南·桃夭》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的句子,明显是女子出嫁到男家。《卫风·氓》中,“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阁极,二三其德”,“信誓旦旦,不思其反”,从中可看出对爱情的专一已是一种通行的道德观念,并有信誓来坚定专一的爱情。这种观念只有在父系社会一夫一妻制确立时才可能产生。至于《邶风·柏舟》中“之死矢靡它”的激烈誓言,就更加动人心魄了。其《邺风·击鼓》“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以及《郑风·出其东门》“出其东门,有女如云。虽则如云,匪我思存。编衣茶中,聊乐我员”,《唐风·羔裘》“岂无他人?维子之固”,无疑是一种与现代极为接近的专一爱情观。

 

 

[婚礼请柬]

 

  二、婚礼制度   

  周代有一整套婚礼仪式。据《仪礼·士昏礼》规定,媒聘婚有六道程序是为六礼。包括:   

  (1)纳采。男家清媒人到女家说亲,得到女方应允后派使者送上雁为礼物,向女家正式提出缔婚要求。

 

  (2)问名。男方使者问女子生母之名,以分嫡庶,并问女子名字、排行、出生年月,以用占卜。    

  (3)纳吉。男方占卜,获吉兆后派人带着雁到女家报喜,行纳吉礼后,婚约正式确定,凶兆则无须纳吉.    

  (4)纳征。亦称纳成,向女方送聘礼。   

  (5)请期。男方占卜选好结婚吉日后,征求女方同意。   

  (6)亲迎。到婚期,新郎乘黑漆车亲往女家迎娶。   

  这种制度在《诗经》中有所反映。《卫风·氓》“尔卜尔笙,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即体现了占卜和迎娶。《幽风·东山》“之子于归,皇驳其马。亲结其璃,九十其仪”,回忆新婚的景况。《郑风·将仲子》“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描写了情人订婚后,女子仍怕人言可畏。(诗经》中还有对媒的描写。如“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取妻如之何?必吉父母。”周代的六礼与男女双方家族的关系密切,要有双方父母、媒人等一系列手续。但这并不等同于后世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关于这一点在以下还有叙述。

 

 

[花烛]


  三、婚年与婚时   

  《周官》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越语》勾践法令则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七嫁。一般认为,男三十、女二十是极限,不可超过,可以嫁娶之年则为男十六、女十四。战乱过后需要多增人口时,婚年就早,过期不嫁娶还要受处罚。再来看(召南·摽有梅):“摽有梅,其实七兮。求我庶土,迫其吉矣。摽有梅,其实三兮。求我庶土,迫其今兮。摽有梅,顷筐暨之。求我庶土,造其谓之。”女子心情如此迫切,不能简单地以“有女怀春”来概括之了。

 

  关于婚时也有规定。《荀子·大略》“霜降逆女,冰浮杀止。”古代农民冬则居邑,春则居野。田牧之世,分散尤甚。故嫁娶必始秋末。迄春初,雁来而以为礼,燕来则祀高媒,皆可见嫁娶之时节。《媒氏)“仲春奔者不禁,盖以时过而犹不克昏,则必乏于财,故许其杀礼。”(吕思勉(先秦史))(氓)中诗句“匪我想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女主人公提出的婚期正是秋天。在六礼中,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都要以雁为礼物,有说是取雁南往北来顺乎阴阳,象征阴阳和顺。也有说象征爱情忠贞。但我认为其初始来源还是与季节有关,以雁为礼则限制了婚礼的季节。正如吕思勉先生分析,秋末至春初是农闲时节,又因收成而有余财办婚礼。可见礼制不是凭空规定,而是与当时社会情况相适应的。这里补充一句,由古籍“奔者不禁”、“令会男女”的记载看,当时男女交际较自由,《诗经》中大量的情诗证实了这一点。从《王风·大车》“岂不尔思,畏子不奔”也可看出当时青年状况之一斑。当时的“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与后世礼教压制下的情况及今人的想象是不同的,子女也有一定自主权。繁复的婚礼意义在为当事男女作公证,确认将来的子女、财产分配等问题,是对双方的保护,无疑具有社会进步意义。这与后人臆想的是大相径庭的。    

  婚,古写作昏。婚礼都是在黄昏进行的。《唐风·绸缪》“三星在天”,可见婚礼在晚上举行。有意见认为《陈风·东门之杨》是写男女在城外相会,实际应是写新婚。“昏以为期,明星煌煌”“昏以为期,明星哲哲”正是结婚之时。选择黄昏结婚是古代劫掠婚的遗留,劫掠婚总是乘黑抢掠女子,后来这种婚制消亡,习俗却保留了下来。

  四、采摘、歌唱、投赠   

  《诗经》中有很多采摘诗,形成了一个引人注意的采摘母题。如“采采卷耳,不盈顷筐”“彼采葛兮”“终朝采绿”等等,且多作为起兴。我认为这属于实写。采摘在氏族公社时期曾是一项主要劳动,《诗经》时代虽已开始农耕,但采摘仍在继续。《卷耳》中“采采卷耳,不盈顷筐。暖我怀人,宾彼周行”。应是主人公因怀念远人,劳作变慢,才“不盈顷筐’。《采绿》也是这样,“终朝采绿,不盈不菊。予发曲局,薄言归沐”,都是寓情于景,写劳动中的思念之情。从采摘中可看出当时社会生活的一面。   

  《诗经》中的爱情诗有大量投赠之句。《女日鸡鸣》“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知子之顺之,杂佩以问之。知子之好子,杂佩以报之”《东门之粉》,’视尔如筱,贻我握椒”《漆消》“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在《木瓜》中说得更为明白:“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据。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可见,相互投赠是青年男女交换定情信物。这种习俗至今尚存。苗族有些地区的“姊妹节”上,小伙子向姑娘讨“姊妹饭”,如果饭包的是苞谷须就要买丝线回礼;是松针要回绣花针。得到一个树勾表示两人勾在一起不分离;得到树叉意即叉开,表示拒于千里之外。“高跃坡节”,姑娘向她看中的小伙子丢一张亲手刺绣的花帕,小伙子掏出丝线、糖果或零钱,用帕子包好后丢给姑娘。苗族还有对歌传统,《诗经》恰巧也有这么一篇《萚兮》“萚兮萚兮,风其吹女。叔兮伯兮,倡予和女”,描写男女唱和的情景。将典籍中的记载与现存习俗两相印证,其中的相似是很有意思的。

 

  五、“舟”与“水”在《诗经》中的含义   

  《诗经》爱情诗中有很多与水有关。如淇水、漆、消、扬之水等。水、舟这两个意象与男女之间的关系反复联系在一起。《鲍有苦叶》此诗是女子期待情人求婚之诗。诗中的鸣雁、鲍瓜说明了女子思嫁。雁是六礼中必不可少的,而鲍瓜是礼中合卺礼所用,把一个饱瓜剖成两个瓢,新郎新娘各执一个,用来饮酒,共饮漱三次,叫合卺。饱瓜味苦,其盛酒也苦,象征夫妇合而为一,同甘共苦。雁至也说明正是秋末,婚期到了,更使女子思嫁。“士如归妻,追冰未洋”一句与《荀子·大略》“霜降逆女,冰浮杀止”相印证,证明了此时的时间正是嫁娶之时。而此诗最后一节出现“舟子”,女子盼情人求婚与舟子、渡河有什么关系呢?此诗的“深则厉,浅则揭”二句令我联想到(赛裳)中“子惠思我,赛裳涉漆”“子惠思我,赛裳涉淆”二句与其意相仿佛,而(赛裳》是男女相谑之辞,这里再一次出现了渡河之意。《漆消》《汾沮枷》都是写男女恋情,先以水起兴。水在这里到底有何含义?

  且看《衡门》:“衡门之下,可以栖迟。泌之洋洋,可以乐饥。岂其食鱼,必河之妨。岂其取妻,必齐之姜。”闻一多先生认为古时男女幽会所在地一般依山傍水,好行秘密事,所以山和水叫“密”,水或叫“泌”。“泌之洋洋”含有此意。诗里明确将“取妻”与“食鱼”并举,按闻一多先生的说法,鱼代表两性关系和生殖,而水又与鱼关系密切。《王风·扬之水》“扬之水,不流束薪”。叶舒宪先生在他的《诗经的文化阐释)中提到,薪、斧都与媒有关,与男女关系有密切联系。《绸缪》中,“绸缪束薪,三星在天”,新婚时提到束薪。“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斧与薪、媒联系在一起。“扬之水,不流束薪”,这里的水一定有某种特定含义。我认为,舟与水是一种男女关系的隐喻,来源不详。或因水边是男女幽会之所,或因叶舒宽先生所论证的淇水边的观“春台”礼,或因对水的原始崇拜,因为水的生殖力、生命力,等等。’总之,我认为其原因虽已不可考,但毫无疑问的是,“水”与“舟”中含有的一种隐喻固定了下来。所以《柏舟》中先说“泛彼柏舟,在彼中河”,“舟”与“河”都是暗示男女两人的关系,“涉漆”、“涉消”都是一种隐喻。《匏有苦叶》中的舟,当然也不是真是舟子,而是另有所指,很可能指别的男子。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何在重题极少的《诗经》中,会出现两篇《柏舟》、三篇《扬之水》,显然是因为“舟”、“水”已获得了隐蔽的固定含义,此在咏男女爱情题材时都用它起兴。只是这种含义到今天已然失落,才给后人造成了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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