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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进行刑讯逼供的?

2014-07-24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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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进行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是一种残酷、黑暗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刑讯制度起源很早,大概周

       刑讯逼供是一种残酷、黑暗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刑讯制度起源很早,大概周代就已经有了,《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指的就是刑讯,仲春之月停止肆掠,其它时节无疑是允许刑讯的。
        秦朝的刑讯制度可以从云梦秦简中了解。其中规定:能根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得到实情的是上策;用拷掠的方法得到案情是下策;因为恐吓而搞不清案情的,是审判的失败。依据这条原则,对刑讯又作进一步规定:审理案件时,须“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让犯人充分陈述,就是明知供词有假,也要让犯人把话说完,再根据疑点发问,经过多次诘问而仍然欺诈,还不服罪的,就要依法笞掠,凡受笞掠的须在笔录上写明:“以某数更言,毋解辞,笞讯某”。秦律虽然提倡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但也承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两汉司法机关在审讯中,把被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根据,因此进一步确立了刑讯制。按汉律规定:如果法官认为罪证明白而犯人却拒不认罪,就可采用刑讯的方法。《汉书•杜周传》说:“在审讯时,如果被告不认罪,就要采用笞掠的方法使之屈服”。西汉王朝虽屡下省刑薄罚的诏令,但执法官吏大都上下相胥,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尤极残忍。而专以笞掠定罪的杜周等人又得以重用;所以到了汉武帝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东汉初年,封建统治者虽然标榜“除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但对刑讯逼供却一直视为治狱的基本方法。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采用极残酷的办法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辞”。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中,尚如此残酷地刑讯,人民反抗时,其惨毒酷烈,就可想而知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由于世家豪门所垄断的政权日益腐朽,社会又长期,刑讯进一步合法化并达到恶性发展程度。北魏时实行令人不堪忍受的“重枷”,《隋书•刑法志》对此作一番心惊肉跳的描述:“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钰,既不胜苦,皆致诬伏”。南梁对不招供者采用“测罚”:三天不让吃饭,女子及老小饿一天半;然后允许家里人送两升粥吃。这种情状要持续十天十夜,这是对犯人用饿饭的方法逼取口供。南陈对贪赃而又不承认的罪犯使用“立测”法:罚立测之人,用土筑成墩子,高一尺,上面呈圆面形,面积小到只能容下两只脚,执行时,鞭20下,打30板,手脚都要带上刑具站在土墩上,每上一次约近两小时,当天罚站两次,后每逢三日和七日再上测,隔七天再鞭打,直到打满150下为止。如此重复,以逼取口供。都官尚书周弘正评论说:“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者多。”
        唐朝的司法机关审判时,为取得被告口供,法律上允许采用刑讯手段。《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唐代由于审判经验的积累,拷讯方法也制度化,如规定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但在实际中,这些限制很少具有约束力,连唐朝皇帝也承认司法机关“肆行惨虐,曾靡人心”,  “楚疼切心,何求不得。”武则天时,为排除异已,的统治,厉行酷吏政治。与以前王朝相比,这时的刑讯逼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来俊臣、索元礼等一批酷吏发明了“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着即承”、“失魂魄”、“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等十号大枷,还有“累日节食,连宵缓门,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曰宿囚”,和“两手捧枷,累砖于上,号曰仙人献果;立高木之上,枷柄向后拗之,名玉女登梯。”以及“凤凰晒翅”、“狝猴钻”……种种酷刑,骇人听闻。来俊臣主持洛州牧院和皇城丽景门的刑狱时,“每鞫囚,不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在这种威逼下,囚犯“战栗流汗,望风自诬”。
        封建专制制度在宋朝得到高度强化,宋初各帝虽屡下禁止非法刑讯的诏敕,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开封府发生王元吉被诬一案,巡卒对他施以“鼠弹筝”的酷刑。宋太宗于此也说:“京邑之内,乃复冤酷如此,况四方乎!”按宋法,拷讯用荆条,一次不过30,总数不过两百。但实际上各州县不用荆条而用藤条,或鞭股鞭足至三百五”,  不仅超过封建刑讯制度的规定,而且还超过笞、杖等实体刑。南宋末年,更是不胜其酷。监司郡守擅作威福,非法残民,“或断薪为杖,掊击手足,名曰掉柴;或木孛并沲,夹两腮,名曰夹帮;或缠绳于首,加以木楔,名曰脑箍……痛深骨髓,几于殒命”,其残酷令人发指。
        元初对拷讯制度 也做了严格的规定,规定非强盗不加酷刑,需要加以拷讯的,要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才能施行。但元朝处在军事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又受少数民族野蛮、落后的习惯法影响,在实践中,并无什么法制秩序可言。
        明朝仍然采用刑讯逼供的审判方法,而且刑讯的手段发展到了极其野蛮、残酷的程度,《明会典》引洪武元年令:“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请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锻炼成狱,违者究治”,虽然明初对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有所限制,但那不过是统治者收买人心的一种手段而已。在实践中,不仅广泛应用刑讯逼供,而且逐渐上升为法律制度。明律引《问刑条例》:“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明朝极端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厂卫组织,拷讯犯人时,更是为所欲为。犯人的输金如果交得不够,就要受全刑,即械、镣、棍、拶、夹棍并用,“五毒备俱,呼号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明末大宦官刘瑾又发明立枷,魏忠贤更把它“改进”为大枷,还增设断脊,堕指和刺心等酷刑。
        清朝法律肯定刑讯逼供,《大清律例》规定:对人命案和盗窃案,如果供词不实,对男子可使用夹棍,女子可使用拶指。虽然康熙年间禁用铁镣等刑具,但在执行中。仍擅甩脑箍、竹签、烙铁,狱具规格也不一,狱官禁卒从中营私舞弊更习以为常,一直到清末实行新政,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才算从法律上废除了这种极的刑讯制。但在实际审讯中,官吏们往往仍使用各种刑具。
        纵览古代中国的刑讯史,基本上是王朝初朝较轻,法律上也有所抑制,王朝末则愈演愈烈。这是因为王朝初建时,统治者从上一王朝吸取了教训,对人民不得不作出一些让步。而王朝末期,政治愈来愈腐朽,人民反抗愈来愈激烈,统治者内部矛盾也激化,统治者的也愈来愈残酷。纵观刑讯逼供,这种制度确立之初并不严重,而明清时则变得极、极野蛮、极残酷。这也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步步强化在诉讼制度上的必然反映。
        刑讯制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封建统治者为内部和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其统治,它还与司法制度本身有关。犯人的口供历来被认为是最有力的证据。从周代开始,历朝对口供都极为重视,把它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周朝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唐律规定:如果“拷满不承”,允许“取保放之”。明朝也规定“鞫用刑名等项,必据犯人之招革,以定其情,”清朝说得就明白了:“断罪必取输服供词”。但怎样才能得到口供呢?犯人如果自愿招认,那自然好,如果不招认,那就必须使用刑具了。特别是有些案件,上级严限日时,催促结案,刑讯逼供就更成为必要的手段了。
        刑讯制度不仅我国有,西欧封建社会也同样存在。事实上,刑讯逼供是封建统治阶级审判制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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