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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陆逊执政时期的法律思想

2016-10-14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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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陆逊执政时期的法律思想,  陆逊,字伯言,吴郡(今苏州)吴人,是三国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陆逊本名陆

    陆逊,字伯言,吴郡(今苏州)吴人,是三国时期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陆逊本名陆议,年少早孤,一直由其族人陆康抚养。21岁出仕于东吴,辅佐孙权。他一生屡建大功,赤乌七年,官至丞相。后因两宫之争,累受孙权责让,愤郁而卒,时年六十三。陈寿为陆逊拟传时,将其单列一篇,与诸葛亮等同,足以彰显他的重要地位。陆逊的辅政措施中包涵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在对其研究基础上进行斟酌损益,可为今世之用。

  


  一、陆逊法律思想的内容

  (一)敬天保民,以民为本

  陆逊在其从政生涯的四十二年中,一直贯彻“宜民宜人,受禄于天”(陆逊在嘉禾六年议事时引《诗经》此语)的信条,重视当政者对民心的争取。

  经济方面,强国必先保民。陆逊屡次在给孙权的上疏中强调治国者要爱惜民力,实行予民休息的措施。他在谏孙权偏师夷州和朱崖疏中说“臣愚以为四海未定,当须民力,以济时务。……臣闻治乱讨逆,须兵为威,农桑衣食,民之本业,而干戈未缉,民有饥寒。”建议孙权“育养士民”和“宽其租赋”。嘉禾六年,群臣各陈便宜时,他提出“国以民为本,疆由民力,财由民出。……为国者,得民而责治,失之则乱。”希望孙权宁济百姓,待国用稍富之时,再图大事。

  吏治方面,佳吏在于养民。他早年出任海昌屯田都尉并领县事时,正遇旱灾,他开仓谷以济民,劝督农桑,当地百姓蒙赖其恩。会稽太守淳于式弹劾陆逊“枉取民人,愁扰所在”,他知道后对孙权说:“式欲养民,是以白逊。”他肯定了淳于式的“养民”之策,并认为只有爱惜民力的官吏才是佳吏。

  军事方面,得民在于抚民。陆逊相当重视在乱世中对民众的安抚。荆州之役中陆逊与吕蒙共为前部,荆州克后“尽得羽及将士家属,皆抚慰,约令军中不得干历家人,有所求取。”虽此时吕蒙为主,但没有陆逊的配合,吕蒙的法令也难以很好的贯彻。嘉禾五年,陆逊攻江夏等地,“其所生得,皆加营护,不令兵士干扰侵侮。”以至于“或有感慕相携而归者”。他体恤安抚民众的做法对其军事战略起到了积极作用,正所谓攻心为上。陆逊建议孙权薄赋省役,予民休息,与孟子“仁政”、“爱民”的儒家教义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德教治国,礼制定邦

  首先,陆逊十分注重儒家教化的作用,把德教作为治国理政的首要措施,不断谏言孙权广施德化。他指出严刑峻法不能解决振兴国家的根本问题,要国强民富就要推行德教。公孙渊背盟时,陆逊认为其“蛮夷猾夏,未染王化”。而孙吴“圣化所绥,万里草偃”,不必劳师远征。陆逊把教化程度与对国家统治者的评价紧密联系,足显德教在其思想中地位之重要。在平定荆州后,他感于荆州士人新附,遂上疏孙权说“昔汉高受命,招延英异,光武中兴,群俊毕至,苟可以熙隆道教者,未必远近。”[1]他主张通过德化之策来招揽人才,从而达到统一中国的目的。

  其次,陆逊的“德教”主张还突出反映在他对礼制的尊崇。有学者认为,陆逊之得以担任丞相,还在于他坚持儒家的以礼治国……等政治思想。[2]时南阳谢景称赞刘廙先刑后礼的观点,陆逊严厉地斥责他说:“礼之长于刑久矣,廙以细辩而诡先圣之教,皆非也。君今侍东宫,宜遵仁义以彰德音。”孙权定孙登为太子后,朝中有许多不安之议。陆逊力排众异,上表孙权指出“太子正统,宜有磐石之固,鲁王藩臣,当使宠秩有差,彼此得所,上下获安。”之后“书三四上,及求诣都,欲口论嫡庶之分,以匡得失。”此时的陆逊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仍为太子地位之事,要求亲自面见孙权陈说利弊,可见嫡庶有别、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法制度在他心中的崇高地位,以至于他屡次犯颜强谏,最后竟死于此事。

  


  (三)革除峻法,缓刑慎罚

  陆逊认为“科法严峻,下犯者多”,他提倡“缓刑”、“轻刑”。黄武五年冬十月,“陆逊陈便宜,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于是孙权令有司尽写科条。陆逊建议孙权治乱世应当采取多加恩赏的德政措施以安下情,并说“夫峻法严刑,非帝王之隆业;有罚无恕,非怀远之弘规也。”嘉禾六年,孙权下诏要为官员的“奔丧”行为订立科条。将军胡综等人认为,忠孝不能两全,奔丧的官员应处以大辟之刑,“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然而,奔丧行为本在道义上就无可责难,即使有罪,亦不至死,这也反映出孙权刑罚的严酷。此后,果有孙吴官吏孟宗违此律,陆逊挺身而出“陈其素行,因为之请”,才使孟宗得减刑。引逊子陆抗之言为佐证:陆抗认为“德均则众者胜寡”,他在议武昌左部督薛莹入狱一事时,指出“罪名未定,大辟以加”的行为不可取,主张“哀怜庶狱,清澄刑纲”。[3]从中亦能窥见其父思想之一斑。上述引证表明,陆逊在思想和行动中都践行了他“缓刑慎罚”观念。

  二、陆逊法律思想的成因分析

  (一)官宦世家,学儒之后

  总体看,陆逊的法律思想服膺于孔孟之道。中国古代,重视家法是世家大族文化所固有的特性。有学者研究认为,吴郡的吴姓世族(主要指张、陆、顾、孔、虞等江南世族)在东汉末年已经受到儒风濡染,成为崇尚经明行修的文化士族,[4]他们将儒学礼教以家学的形式予以传承。

  陆逊出生于吴郡一个世代官宦的江东大族,族人都有相当高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声望。陆氏最早显宦的人是汉高祖时的太中大夫陆贾,[5]但吴郡陆氏却源于陆贾同族的陆烈。陆烈,曾为吴令、豫章太守,其子孙或为渤海太守或为御史中丞。[6]其后有族人陆闳,字子春,“建武中为尚书令”。陆闳生子陆续,担任郡户曹吏。陆续长、次二子皆为汉吏,其少子陆褒,“力行好学,不慕荣名,连徵不就。”[7]陆褒有子陆康,字季宁,汉末为庐江太守。陆逊少孤,一直由陆康抚养。陆逊的祖父陆纡“敏淑有思学”,为城门校尉。而生父陆骏,“淳懿所怀……官至九江都尉”。[8]族弟陆绩亦为孙吴郁林太守。陆氏一门,仕宦甚多。至东汉末,官宦世家的陆氏已近四百余年。自西汉董仲舒“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朝中文官皆为儒者,春秋经义为断狱之标准。官宦世家把学习儒术作为家法族训。陆逊正出身于这样一个有浓厚儒学氛围的家族环境中。另据史料记载,陆逊祖辈陆续为官时,正值荒年,太守让其赈济灾民,他“悉简阅其民,讯以名氏”,食粥发放无误。东汉末,陆康仕官至郡,立刻将长吏征发来修城的民众遣散,百姓大悦。他素以恩信为治,所在称之。陆康还上疏谏汉灵帝说:“臣闻治世,贵在爱民。……哀公增赋,而孔子非之”,[9]他主张省徭薄赋,以宁天下。由此可知:一方面,陆家作为官宦世家,有为其提供儒家教育的经济条件和文化基础。另一方面,陆氏家族的仕官者具有“爱民”、“安民”的族风。陆逊的幼年既受到了良好的儒家思想教育,也在祖辈和族人的“爱民”、“安民”的孔孟政治实践中不断接受着熏陶。

  (二)交游儒族,受其影响

  陆氏与会稽旧族虞氏等江东士族的交善和学术互动,也是陆逊儒家法律思想形成的外部因素之一。陆逊的幼年生活在庐江,兴平年间(194-195)被族人陆康送回吴郡,此时陆逊不过十一二岁,所以他的法律思想主要还是形成于江东地区。此时期的江东文化不再重武轻文,而是具有儒家的色彩。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许多世家大族子弟,其先祖曾仕宦、游学于京师,接受了儒术经学”,[10]如会稽虞氏。此外,东汉一些经师为官或避祸于吴地,亦使吴人得以面承其训,其中不乏蔡邕这样的今文经学家。与陆氏关系密切的虞氏家族有着深厚的经学传统。虞翻的高祖是汉零陵太守虞光,对孟氏易颇有研究,传至虞翻已历五世。虞翻本人对儒学研究颇深,著有《孝经注》、《春秋外传国语》21卷、《论语注》10卷、《周易注》9卷,还与“意存儒雅”的陆逊族弟陆绩合著了《周易日月变例》6卷。虞翻亦重视礼制,认为“周公制礼以辨上下,……是故尊君卑臣,礼之大司也”。[11]对虞氏易学的吸取,“使陆氏与江东儒学积淀最为深厚的学门虞氏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12]除虞氏外,吴郡顾氏也与陆氏相善,两族数有通婚。孙吴丞相顾雍,曾师从东汉精通“五经”的儒学大师蔡邕学习琴书,得其要旨。上述表明,陆氏的友族多具有儒学的家风和传统,在家族间长期交流中,影响潜移默化。可以推测,陆氏友族的儒学家风和传统,特别是与陆逊族弟共研易学的吴吏虞翻,他的经学思想对陆逊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乱世求存,现实所需

  第一,战争极大地消耗了孙吴国力,需要“民本”之策予以补救。陆逊的作用始于吴蜀荆州争夺战,显名于夷陵之役。由于吴蜀关系的恶化,孙吴不得不面对来自于北方曹魏和刘蜀政权的军事进攻。而国内山越之民易动难安,加上连岁的征战,使得民力乏困,社会经济出现滑坡,人口数下降。嘉禾年间,孙权加重了算赋的征收量,增加了下层民众的负担,极易使民众产生社会不满情绪。[13]有学者考证,三国时期最大的流徙潮,是从中原河淮地带流徙入江南。[14]但孙吴之人口由赤乌五年的二十四万下降到孙皓亡国时的二十三万,[15]尽管有吏治混乱多方种原因,导致人口数量表面变化不大,但在大量北方人口大量入迁和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仍呈现下降趋势,不能不令人对孙吴此时的国力产生质疑。战乱导致的大量流民,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上述种种,直接威胁到孙权集团的统治地位,客观上要求陆逊施行“保境安民”的政策,不断提醒孙权“以民为本”,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保江东而后图中原。

  第二,军事和政治斗争严重损害了江东士族集团的利益,他们迫切需要施行德政和礼制来自保。孙吴政权建立初期,主要依靠江北淮泗集团的辅佐。为了稳定江东,孙氏政权与江东士族妥协并联合,以至吴郡张、朱、陆、顾四大家族皆出仕为官,辅佐孙氏政权,成为江东士族集团的代表。但是,军旅出身的孙权,由于“汉代‘大一统’的政治文化的影响下,他并不甘心于割据江东,而是心存帝王之志”[16],所以在其统治中后期、北伐战争不断,甚至一度于辽东公孙渊发展外交关系。旷日持久的战事损害了江东士族的利益,因此作为其代表的陆逊反对连年的征伐战,大声疾呼“奈何独欲捐江东万安之本业而不惜乎?”提出“养育士民,宽其租赋,众克在和,义以劝勇,则河渭克平,九有一统矣。”孙权称帝后,太子之位成为各派势力(淮泗集团和江东士族)角逐的目标。作为太子首辅的陆逊,只有推崇儒家“礼制”,才能稳固太子之位,从而维护江东士族利益。因此,维护自处阶层利益的目的,是陆逊儒家政治法律思想形成的内动力。

  第三,孙权苛法统治的后果,客观上不断催生和强化着陆逊的儒家法律思想。孙权出身行伍,与曹操一样都崇尚“刑名法治”。他认为“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邪,儆戒未然也……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者耳。”但孙权本人“性多嫌忌,果于杀戮,暨臻末年,弥以滋甚。”[17]在其统治后期还任用酷吏吕壹大兴刑狱。国内有学者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孙权当朝的立法和个案:1、长吏在官,不得奔父母之丧,违者,判死刑;2、违诏无功者,杀;3、督将亡叛,士兵逃匿,杀其妻、子;4、图逆不轨者,夷三族;5、夸大战功者,罪徙边远;6、公务失误者,行“自坐”之法。[18]而这些法令对朝臣的惩处尤重。儒臣陆逊、顾雍、张昭都认为孙权“法令太稠,刑罚微重”。太子孙登也在临终表谏:“法令繁滋,刑辟重切”,[19]建议宽刑轻赋,顺应民心。可见,孙权“尚刑”的做法受到众多儒学朝臣们的反对,身为大臣的陆逊不得不经常上书劝诫孙权要以德教治国,缓刑慎罚。因此,对孙权苛法统治的矫正和补缺也是陆逊儒家法律思想定型和强化的重要原因。

  三、陆逊法律思想的时代新意

  陆逊法律思想中包涵着许多积极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传统的民本学说……在价值法则方面倡导以人为本,在政治法则方面倡导人民主权……”[20]但“民本”思想的局限性在于维护专制王权。现代社会中“民本”则要求肯定民众的地位,注重人的利益。而法的价值主体是人,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人的存在。法律所具有的生命、自由、平等、、秩序、公正等价值,都是人的需要在法中的反映。西塞罗曾指出,法律是为了人类的福利和需要。“民本”思想的时代新意在于,法治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必须总是以人的需要为中心,使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只有反映人的需要的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得到良好的执行,保障法治国家各项职能的正常运转。

  


  第二,完善法律与道德互补的社会调控方式。“德化”思想反映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互补作用。法律是社会最重要的调控机制,它主要是对人们外化行为的规范,有强制力保证;而道德偏重于调整人们内在动机,通过社会进行评判。法律选择了道德,可以推进道德的普及,弘扬道德精神。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21]两者互有侧重,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法律并非万能,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道德建设应当与法治建设同步,“立法不能偏离社会的主流道德”[22];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主体的自觉性,将法律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使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遵守。法律是道德底线的坚守者,但从根本上看,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终还是依赖于个人自身修养的提升,将法律规范内化为人自觉的守则,这离不开道德教化的作用。所以,道德与法律并重的社会调控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第三,强化保障的法律适用理念。陆逊“缓刑”主张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仁”的思想内涵,渗透着浓郁的法律人文精神。法律“注重人的具体行为,通过调整并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而达致一种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因而,法律的核心关怀必然是人。”[23]法的根本目标亦在于促进人的发展。以为核心的法律人文精神具有道德和观念上的导向作用,因此,我们要通过确立法律多元精神,充实法律人文精神,进而强化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权利意识,尊重和保障,推动法治国家的发展。

  综上,陆逊法律思想尽管具有历史局限性,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战争,恢复孙吴国内经济,稳定了社会秩序,保存了正在发展的江南文化。同时,陆逊的法律思想对其后人亦产生了深远影响,儒学传统得以在陆氏族门中延续。从陆抗的“抚百姓以仁”,“哀怜庶狱、清澄刑纲”,[24]和陆机的治国“在德不在险”,“夫导民在简,为政以仁,仁实生爱”[25]从这些文字中,仍可见法律陆逊思想之遗风,儒学业已成为陆氏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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