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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中国的僧官制始于魏晋南北朝时代,其后历朝皆因袭其制,但职位名称随朝代之递嬗而迭有变更。至明、清之际,所设立之府级僧官机构称为僧纲司,州级称为僧正司,县级称为僧会司。据清会典礼部祠祭清吏司载,凡僧官、道官皆注记于籍册。
明代
僧录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阐教二人,从六品,左、右讲经二人,正八品,左、右觉义二人,从八品。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僧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等司,分掌其事 。
清代
僧录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阐教,从六品。讲经,正八品。觉义,从八品。俱二人。分设各城僧协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衔,给予部札。协理给予司札。
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僧正司僧正,县僧会司僧会,各一人。
日本
律令制度中,置于玄蕃寮的监督下。由僧正、僧都、律师所构成,也设置负责补佐的佐官。
624年设置,在律令体制下的佛教界发挥重要的功能。奈良时代,僧纲所设在药师寺,平安迁都后,设在西寺。
819年,僧纲所的定员是僧正1名、大僧都1名、小僧都1名、律师4名。
864年,规定授与僧纲的僧位,僧正是法印大和尚位、僧都是法眼和上位、律师是法桥上人位。
僧纲的官位
参见
僧位、僧阶
上人
官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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