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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自2006年起,国际委员会不断要求哈马斯允许其进行探视以确保吉拉德·沙利特的拘留条件和待遇,但这些要求都遭到了拒绝。国际委员会代表表示根据国际人道法,吉拉德·沙利特有权无条件与家人保持经常联系 。2007年6月25日,以色列组织卜采莱姆(B"Tselem)发表声明:“国际人道法绝对禁止用武力劫持某人以达到迫使敌人满足其要求的目的,如果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还威胁伤害或杀害此人。”因此将吉拉德·沙利特作为人质提出要求构成了战争罪。卜采莱姆还指出拒绝国际委员会的探视要求也违反了国际法。以色列非政府组织观察员表示沙利特的绑架者严重违反了《日内瓦第三公约》中的多个条款,例如,战俘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第13条)、战俘关押地点的知情权(第23条)以及不受限制地接受国际委员会探视的权利(第126条)。观察组织还表示根据战争法,哈马斯当局有义务允许沙利特与家人通信,并指出三封信和一盘录音带不能算经常性联系。观察组织还呼吁哈马斯允许国际委员会进行探视,并表示对沙利特的长期单独监禁是残忍和不人道的并可能构成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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