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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宪法学里,魏玛宪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宪法,它有以下的几个特点,其中或多或少被后来的他国宪法继受:
首部具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可自由任免总理;国会除可对总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罢免总统交付公民投票;不过总统亦可依相关规定解散国会。
总统有相当大的权限,特别是可以依规定宣布停止适用宪法部分条文的紧急状态权力,而且任期达七年之多。
明定公民投票制度的宪法。
国会的选举制度是基于比例代表制(如果一个政党得到了百分之20的选票那么此政党同样在议会中得到百分之20的席位)
德国公民在20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司法独立、引进违宪审查的概念,但联邦最高法院仅受理联邦与各邦、各邦之间非私法的合宪性争议。
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
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
参见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1919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西德及现今德国宪法)
参考文献
Walter Jellinek: Insbesondere: Entstehung und Ausbau der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in: Gerhard Anschütz/Richard Thoma (Hrs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 Tübingen 1930, § 12.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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