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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博丹认为主权是“在臣民之上,不受法律节制的最高权力”。 主权拥有者,除了上帝的旨意和自然法之外,任何人的法律都可不必遵守,因为法律是由主权所创造的。主权拥有者不必然是君主,也可能是国会。主权包含了有设立官署和规定其职务的权力;立法和废法的权力;宣战与媾和的权力;接受请愿的权力;生杀之权力等。
参考文献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 1. 8.
^Frederick Copleston,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New York: Doubleday, 1953, 1993), 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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