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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促进派遣国与驻在国关系的发展,增进相互了解。
为本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护照等身份证件;为前往或途经本国的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担任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包括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登记本国公民的结婚、出生、死亡;为本国公民及外国公民出具文书;认证本国和驻在国有关当局所颁发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等。
处理有关本国公民遗产的事务。
监督和检查具有本国国籍的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特别是接受国当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
在本国公民遭逮捕、羁押时,行使探视权以及协助向驻在国政府进行协调等工作。
另外开展情报工作也被认为是领事的重要职责之一。
参见
领事馆
领事辖区 ( 英语 : Consular district )
领事代理处 ( 德语 : Konsularagentur )
名誉领事 ( 日语 : 名誉領事 )
大使
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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