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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定义
欧盟的定义
欧盟过去对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各国均不相同,例如德国规定员工250人以下者即为中小企业,而在比利时过去则规定100名员工以下。近期欧盟开始了一些规范的工作。现在在欧盟规定10名员工以下为微型企业,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而250人以下为中型企业。下面列出欧盟有关中小微型企业定义的表格:
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劣
竞争优势
(1)生产力高 (2)员工流动率低 (3)技术背景较高 (4)能快速反应顾客所需 (5)具有创业精神,勇于接受挑战
竞争劣势
(1)资金较不足、财务调度不易 (2)生产和研发投入不易 (3)管理人才与行销人才较不足够 (4)易面临技术僵固性 (5)交易成本较高
中小企面对的困难
中小企一方面对转变的适应更为灵活,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在筹集资金方面比较困难,因为公司缺乏丰厚的资产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亦由于大部分中小企缺乏良好的职位阶梯,以及因资本所限未能提供丰厚的薪酬制度,所以不时有人才流失的问题。
中小企所面对的竞争激烈,在大企业主导的市场中难以生存,不少地区的政府就此为中小企提供特别贷款,以帮助他们发展。另一方面,股票市场的第二主版也是中小企筹集资金的办法,因为第二主版的门槛通常都较低,以吸引中小企上市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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