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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
根据国际律公海公约第二条规定,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分属其主权范围。而“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及非沿海国而言,包括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该条有但书规定,各国行使以上各项自由,及国际法一般原则所承认之其他自由,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另见
领海
无害通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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