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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根据《内阁法》,除内阁总理大臣之外的国务大臣人数原则上为14人,必要时可以增加3人(内阁法第2条第2项)。
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的长官。
内阁官房长官:内阁官房的长官,相当于总理大臣的秘书长,统括内阁府的事务。
总务大臣:总务省的长官。
法务大臣:法务省的长官。
外务大臣:外务省的长官。
财务大臣:财务省的长官。
文部科学大臣:文部科学省的长官。
厚生劳动大臣:厚生劳动省的长官。
农林水产大臣:农林水产省的长官。
经济产业大臣:经济产业省的长官。
国土交通大臣:国土交通省的长官。
环境大臣:环境省的长官。
防卫大臣:防卫省的长官。
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总理国家公安委员会的会务、国家公安委员会的代表人。
内阁府特命担当大臣:根据必要而在内阁府之下设置,其中“冲绳及北方对策担当”、“金融担当”、“消费者及食品安全担当”三个职位必须设置(内阁府设置法10条、11条、11条第2项)。
无任所大臣:除上述事务外,设置的事务担当大臣(内阁法第3条第2项)。
参考文献
参见
日本内阁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
日本副总理
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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