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中的契约文据与族产内容
家谱中一般会收录有契约文据和族产章节,契约文据主要登载与族产有关的契据、文约,宗族内部关于承嗣、分家等契约,卖买田地、房屋、邻里纠纷等文。族产主要刊载家族集体财产,如坟地、祀田、义庄、学田、山林、房屋等数量、位置以及管理办法。
契约文据主要内容解析:
首先,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当中,土地是家族的主要家产,因此土地买卖之类的文据在家谱中占有很大分量。如《(安徽新安)王氏合修宗谱》(道光二十九年)刊有“卖田文契”:
立杜卖契人王伯革公派下孙天保,今因母亡,葬费无出,自愿将原买离与河士名童儿山蛇形坟山一业,该身一半所有在山,柴薪松株杂树一并在内,其山四至:东至当湾直上,西至当湾直下,南至田,北至大石塔横路。四至之内,计丈山二厘凭中立契,尽行卖与延良公子孙名下管业。当日得受时值价九九大钱一千一百文正在手足讫,钱契两明,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家、外人言,有此身当,不涉众事其粮随契扒纳,不另立推收。成后二各无悔,悔者该罚,照契价一公用,仍依此契为准恐后无凭,立此卖契,永远存照。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立杜卖契人王天保。
其次,族人居住的宅第,在家族中也是重要家产,因此传统家谱刊载的有关宅第地产的文据亦相当多。住宅地的环境关系到一个家族的瓜绵椒衍,子孙繁昌,因此各家谱在刊载住宅图的同时,往往刊载有关住宅地的文书契约,以避免产生经济纠葛。
如《(湖南沅江)芷水安定胡氏续修支谱》住宅图后的屋基文契,记载了道光十八年(1838年)兄弟之间的土地买卖资料:胡氏宗述、宗兄弟,因“弃业就业”将余家园麻土三厢竹山土地,“召到胞兄宗仕名下承买为业”,“时值土价钱拾玖串捌百文正”,“自卖之后任从钱主开挖蓄禁,阴阳两便,百为无阻,断不外生枝节”“今欲有凭,主此文契一纸,待与钱主子孙,永远收执管业为据”。
再次,古人称活人居住的宅第为阳宅,埋葬祖先的坟墓为阴宅。阴宅同阳宅一样都是家族的重要财产,因此有关坟地的契约在家谱中也占有一定比重。
如《(江西)婺源韩溪程氏梅山支谱》(宣统元年)刊有“金线坞保祖案卷”按世忠祠规约,载三十六都崧沥保映字号金线坞等处生熟山场,多半系本中祖清业安葬三十四世显妣胡十五夫人、三十五世显妣叶二十三夫人及乡贤儒祖允夫生尊茔各房支祖仍多衬葬。惟自宋迄今,历年既久,兼以道途鸾远,未能划清山界。现据国朝丈量清册及各房众存户册,仍有山十余亩为程姓清业,今年初,被方、李、吴细小等盗砍荫木,族内设词理论,旋经中约调停,着罚戏酒呼龙安奠,勒碑加禁。谨将各缘由,包括“初次乡词”“勒石加禁碑文”、“二次乡词”等内容均刊载在家谱中。
此外,家谱中刊载的契约,大部分是异姓之间为解决土地、宅地、坟地之间的经济纠纷而立的文据,但也有同一家族中间经协商解决经济纠纷而立的文据。《(江西婺源)清华胡仁德堂续修世谱》(民国6年)刊载万历十年“麻榨背山交单”就是一例。该谱称,胡汝寿等祖先从政公等合葬本都慕字号、土名庄前山,同族胡荣觐等祖先晦公已买邻号麻榨背山五分地,晦子玺公天庆公于嘉靖六年将麻榨背山地上截入众长木庇祖,下截山脚荒地收费内外等冢,与胡汝寿祖先墓地产生纠葛,为此双方互告对方至衙门,“县约里公正劝谕,两系一本为祖,兴讼伤和,众议处息”经协商,双方互让,并立单据二张,各执一张“麻榨背山交单”为凭。“麻榨背山交单”就是同一家族成员之间通过协商解决矛盾的产物。
有的家谱不仅刊载文字的契约,而且还将有关经济纠葛用图案形象地记载下来,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方面后人更容易地理解契约的内容,从而避免发生纠纷。例如《(湖南湘潭)中湘石氏四修族谱》“石氏湖田山案卷图”,便详细记载了湖田山公业塘坝注荫田山丘界,原由石氏祠管百余年,且新老契载明晰,光绪年间,宋姓将契据涂改,并在宋石两姓山交界处开了小圳一条,使塘水改流,造成石姓山田八十余亩成焦土。后石氏状告到官府,经庭讯三次,宋氏逃案,于是恢复原契图,“今存此图,以俟合族通阅,垂示后人”。
契约文书刊载在家谱中,只能使少数有关家族成员知晓,但有些解决经济纠纷的文据涉及众多家族,因此有些家族在诉诸官府解决纠纷时,还要求石示禁,公布于众。如安徽绩溪许氏太舅公民英,明朝初年安葬绩溪北台都扬溪严坞口之东霍家园。自明朝至清朝中期,墓域培植松柏,葱茏庇荫,但自太平天国后,“祠事式微,墓祭哀替,致启奸邪窥伺”。光绪七年(1881年),势恶张定元于墓域右面盗伐荫木,并将非许氏的棺材移到山上,结椁造圹,在许氏墓域共计盗葬达13棺。
许氏家族不得不控于绩溪县主,但县衙因受张氏贿赂而使许氏不得平续。嗣后许氏一诣皖省,三赴南京,历时八年,最后“蒙黄县主详请府宪王就案审理,依和约断结,并给示勒石永禁”:“该坟山届近诸民人等知悉,所有许家墓坟山业内兴养荫木,不得盗砍盗葬,自示之后,倘有不法棍徒窥吉盗葬,盗砍坟荫……准该生等指名控究,定即饬差严拿到案,从重究办,决不姑宽。”自此以后,“奸邪始莫能遁”(《(安徽)绩溪县南关悼叙堂许氏宗谱》卷九)。
将契约文据勒石示禁,公布于众,一般都是为禁止其他家族成员侵犯其家族利益而设立的,但也有家族将契约勒石公布于众,为的是要求公众监督其本族子弟,不准盗卖顶名情事发生。例如《(安徽歙县)新州叶氏家乘》(民国14年)专列法案目次中的“道光三年捐置义产案”,就是要求公众监督其家族子弟的契约。该谱称户部云南司员外郎叶道传的父亲叶欣“孝友性成,敦睦情切,平时节省日用,积资置产,并酌立规条,为赡族之举”。可惜的是,“产未置足,赍志以殁”。叶道传继承遗志,积累频年,以引租作为义产,“概作族中鳏孤寡独,月给口粮,并婚嫁丧葬衣棺及读书习业等一切费用,庶义产成,而先灵可慰”。为此专列义产支用规条,并由浙江巡抚批准,立案勒石,永禁自家子弟盗卖更名顶充,俾世世子孙遵循勿替,以垂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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