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 “生育福利”:举例五个朝代的生育激励制度

7 月 2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符合规定生育的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按年发放补贴,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 3600 元,至其年满 3 周岁。此前出生未达 3 周岁的婴幼儿也可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该补贴免征个税,认定救助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申领主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线上进行,也可线下办理,发放渠道为银行卡等金融账户。各地实施方案将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目前预计 8 月下旬各地陆续开放申领 。
而回溯历史,中国古代的生育津贴制度源远流长。不同朝代基于各自的背景,推出了一系列独特的生育鼓励政策,这些政策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需求,也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启示。这些政策形式多样,包括物质奖励、赋役减免和法律强制措施,展现了古代政府对社会治理的积极探索。从春秋战国到明清时期,不同朝代根据自身需求制定了相应的生育津贴制度,其背后既有现实的人口压力,也有儒家“仁政”思想的体现。

越国:战争后的生育激励
春秋末期,越王勾践在吴越争霸中战败,国家人口锐减,劳动力严重不足。为了快速恢复国力,勾践颁布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化的生育津贴制度之一。
根据《国语·越语》记载,越国规定:“生丈夫(男孩),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 生男孩奖励酒和狗,生女孩奖励酒和猪,这种差异可能与古代农耕社会对男性劳动力的需求有关。此外,如果生下双胞胎,官府会提供免费保姆;若生下三胞胎,则由政府指派奶妈抚养。为了保障孕妇的健康,越国还建立了早期的“公费医疗”制度,孕妇临产时需上报官府,政府会派遣医生接生,确保母子平安。
这些政策的效果十分显著。经过“十年生聚,十年教训”,越国人口迅速恢复,国力增强,最终在勾践的带领下击败吴国,成为春秋末期的霸主之一。越国的生育政策不仅提高了人口数量,也奠定了后世类似制度的基础。

汉代:胎养令与赋役减免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长期稳定的大一统王朝,但由于秦末战乱和楚汉之争,汉初人口凋零,经济萧条。汉高祖刘邦曾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即生子可免除父亲两年的徭役。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生育,补充劳动力。
到了东汉章帝时期,政府进一步细化生育补贴政策,颁布了著名的“胎养令”。该政策规定,怀孕妇女可获赐谷三斛(约120公斤),产后免除全家三年赋税,丈夫免一年徭役。这一政策不仅减轻了家庭生育负担,也提高了新生儿的存活率。此外,汉代还特别关注多胞胎家庭,如西汉时期,河南一位妇女一胎生下三个男孩,官府特别赐予钱米资助抚养。
汉代生育政策的背景与儒家“仁政”思想密切相关。政府希望通过减轻赋税、提供粮食保障,让百姓安心生育,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从结果来看,西汉人口从初年的约1500万增长至末年的6000万,东汉鼎盛时期人口更是接近6500万,生育激励政策功不可没。

宋代:精准补贴与贫困救助
宋代是中国古代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但贫富差距较大,许多贫困家庭因无力抚养子女而选择溺婴,尤其是女婴。为了遏制这一现象,南宋政府推出了“胎养法”,专门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生育补贴。
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南宋规定:乡村五等户(家产不超过40贯)、城市七等户以下(家产不超过十几贯)的贫困家庭,每生育一胎可获4贯钱(约相当于今天的1200元人民币购买力)或1斛米(约60公斤)。 部分地区还实行钱米并行补贴,如福建路曾规定每胎补贴1斛米加1贯钱。此外,孕妇的丈夫可免一年徭役,相当于现代的“陪产假”。
这一政策的资金最初来源于地方“免役宽剩钱”,后来逐渐转为中央财政拨款或常平仓调拨,体现了宋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从实施效果来看,南宋时期江南地区的人口稳步增长,溺婴现象有所减少,贫困家庭的生育意愿得到提升。

明清:多胎奖励与赋税改革
明清时期,中国人口突破1亿大关,但政府仍对多胎生育给予奖励。明太祖朱元璋规定,“一产三男者,赏钞十锭(约6000文)、米五石”,以鼓励高产家庭。清代康熙时期进一步制度化,凡一胎三子者,赏米5石、布10匹,并免除部分赋税。
更重要的是,清代进行了赋税改革,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实施“摊丁入亩”,彻底废除了人头税,使生育不再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这一改革极大促进了人口增长,至乾隆年间,全国人口突破3亿,成为中国古代人口增长的巅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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