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谱溺婴现象——宋朝时有溺死男性婴儿的“传统”吗?
在中国传统社会研究中,宋代常被描绘成一个文化繁荣与经济变革并存的时代。然而,在这幅辉煌画卷的背后,却隐藏着普通民众尤其是女性婴儿的悲剧性命运。宋代确实存在溺婴现象,但这一行为并非针对男婴,而是主要指向女婴。通过梳理宋代家谱、地方志及文人笔记,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这一现象背后的社会动因与家族策略。

溺婴现象的社会经济背景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人口迅速增长的时期,同时也是一个土地压力加剧、社会竞争激烈的时代。普通家庭面临的经济压力直接影响了生育选择。许多地区尤其是南方农村,形成了“贫者耻不为”的厚嫁风气。女儿出嫁需要准备丰厚的嫁妆,这对贫困家庭而言无疑是沉重负担。南宋范成大在《吴郡志》中记载:“浙东贫民,生女则不育,虑异日之赠嫁也。”这种经济理性与儒家伦理的冲突,成为溺婴现象的主要推手。
值得注意的是,男婴在宋代家庭中极少成为溺弃的对象。在一个以男性为继承人的宗法社会里,男丁不仅是劳动力的保障,更是家族延续的象征。宋代家训中常见“重先祖之祀,不可无后”的告诫,如《袁氏世范》明确训示:“无子则祀绝,最为大不幸。”这种观念深植于家族意识中,使男婴获得天然的保护。

家谱记载中的生育选择
宋代家谱为我们提供了观察民间生育行为的独特窗口。浙江宁波《楼氏家乘》中记载了一则典型案例:楼氏家族在北宋末年因战乱迁居四明,家族规约中明确规定“生女当育,虽有贫窘,不可溺弃”。这一规约背后,正是因为家族曾因溺女导致男女比例失衡,众多男性难以婚配,反而影响了家族发展。
更为深刻的是福建《蔡氏宗谱》的记录。蔡襄家族在宋代以文风鼎盛著称,但其家谱中却隐藏着一段悲痛记忆:族谱显示,11世纪中期家族连续两代女性人口异常稀少,男女比例达到惊人的4:1。家谱编修者在注释中透露,这是因为家族经历过贫困时期,多位先祖“因惧嫁资而溺女婴”。值得注意的是,家谱特别强调,同一时期所有男婴均得到抚养,即使残疾者也被记录在谱。
这些家谱记载揭示了宋代家庭面临的残酷抉择: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家族往往选择牺牲女性成员以保证男性成员的生存与发展。这种选择不是出于对女性生命的轻视,而是在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无奈之举。
士大夫的回应与政府的干预
面对民间溺婴之风,宋代士大夫阶层表现出强烈的道德关怀。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中痛陈:“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他随后创立救婴组织,成为后来“举子仓”的雏形。真德秀在泉州任职时,也曾颁布《劝孝文》,严厉谴责溺女行为:“虎狼犹仁,不食其子,人而溺女,不如物哉!”
宋代政府也采取了实质性措施。绍兴八年(1138年),宋高宗正式推行“胎养令”,对贫困生育家庭提供粮食补助。地方官员纷纷设立婴儿保护机构,如朱熹在福建创立的“举子仓”,要求“乡官主之,人给米一石”。这些措施虽不能根除溺婴现象,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间压力。
宗教组织与地方社会的应对
宋代佛教团体在应对溺婴问题中也发挥了特殊作用。许多寺院设立“婴儿塔”接收弃婴,尤其是女婴。《临安志》记载,杭州灵隐寺设有“接婴堂”,由僧侣负责照料被弃婴儿。虽然这些设施的存活率可能不高,但至少为部分女婴提供了生存机会。
地方乡约组织也参与到保护婴儿的行动中。吕大钧《蓝田乡约》明确规定:“乡中有溺婴者,众共劝止之。”这种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不容小觑,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民间自我调节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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