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接触理论
主要内容
差别接触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每个人对外在经验连结(association)的方式不同,当习得在特定情境中倾向犯罪的“定义”多于不犯罪的“定义”时,便较可能在此情境中做出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析释为以下几点:
犯罪行为是学习来的。
犯罪行为和其他任何行为的学习机制相同。
学习发生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
大多数的学习发生在个人亲近的亲人、朋友互动中。
各种接触因频率、持久性、优先性与对个人的意义不同,致学习的强度不同。
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技巧、动机、合理化思考、态度(倾向犯罪 vs. 反犯罪)等等。
犯罪的动机和驱力来自于个人学习到对法律和犯罪好坏的“定义”(英语:definitions)多寡而得(定义,亦即学习到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行为是好的/OK的/不OK的/错的”)。
若个人学习到支持违法的“定义”多过反对违法的“定义”,就会有较高犯罪可能。
批评
差别接触理论虽然可以解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但经常与犯罪人接触的职业,例如警察、法官、检察官、狱政人员,绝大多数却没有因为增加接触而犯罪。亦即无法解释“出淤泥而不染,浊清莲而不妖”的现象。
违法行为并不只是存在于与偏差或犯罪行为者接触并学习后才发生。
该理论无法解释生活在同一区域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却没有犯罪。
“第一个犯罪导师”如何而来?许多犯罪行为是在一种自然而突发情况下发生,事前并无任何学习。例如义愤杀人的情况。
预测犯罪的效力
尽管有上述的批评,差别接触理论仍被后续研究证实,与紧张理论(社会学上失范理论的犯罪学版本)和社会控制理论相较,是三者中最具有犯罪预测效力的理论,并且也是三者中最能作为犯人矫治计划之指导原则的理论。
影响
差别接触理论是20世纪美国犯罪学中最重要的三种理论之一(其他两种理论是紧张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引起了很多有关同侪团体(peer group)问题的研究。
加拿大当代的犯罪心理学权威著作如此评价Sutherland的差别接触理论:“这个人提出了曾是犯罪心理学史上最有力的理论,但也正是这个人,促成了主流犯罪学走上反心理学的社会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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