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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年宪法法案
1867年宪法法案,原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它规定了加拿大政府体系,混合了英国的西敏制度以及美国的联邦制。但尽管如此,当时加拿大仍然视作是英国的殖民地,并不被视为独立国家,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
1982年宪法法案
加拿大女王(即现任英国女王)伊利沙伯二世1982年4月17日正式签署生效,新宪法正式确立加拿大作为主权独立国家的地位,并正式在实际上脱离与英国的联系。加拿大当时的十省的省长除了魁北克省外,皆签署承认新宪法。
参见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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