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三)
【注】
诸乌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
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
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
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
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
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3肉食之。
【注】
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
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无耻。
【注】
雀之性淫,酒能乱性,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
【注】
蛟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蛟龙嗜燕故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
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方解】
箭伤有毒,凡鸟兽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盐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
鱼头中无腮者,不可食之,杀人。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注】
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注】
六甲值日,食鳞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
【注】
鱼属火,善动;鸡属木,生风,风火相煽,故勿合食。
鱼不得合鸬鹚肉食之。
【注】
鸬鹚嗜鱼,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鲤鱼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鱼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醍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
青鱼不可合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
?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注】
以上六条,皆能助热动风,合食俱不宜。
龟肉不可合酒D子食之。
【注】
龟多神灵,不可轻食,若酒D合食,更非所宜也。
3目凹陷者,及腹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其肉不得合鸡鸭食之。
【注】
3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及腹有王字形者,皆有毒,慎之。性与鸡鸭相反,故不可合食。
龟3肉不可合苋菜食之。
【注】
龟3皆与苋菜相反,若合食之,必成3瘕。
?无须及腹下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
【注】
无须腹黑反白者,怪异之?也,故不可食。
食脍饮乳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注】
脍乃牛、羊、鱼之腥,聂而切之为脍,乳酪酸寒,与脍同食则生虫为瘕,故戒合食。
脍食在胃不化,吐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症病,治之方。
橘皮一两 大黄二两 朴硝二两
右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
【方解】
橘皮解鱼毒,得硝黄使下从大便而出也。
食脍多不消,结为症病,治之方
马鞭草
右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
【方解】
马鞭草主治症癖血瘕,破血杀虫,姜叶解毒,皆可用之。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
橘皮浓煎汁,服之即解。
【方解】
橘皮味苦辛温,下气通神,故能解毒。
食?鱼中毒方
芦根煮汁,服之即解。
【方解】
?即河豚鱼,味美其腹腴,呼为西施乳。头无腮,身无鳞,其肝毒,血杀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胀,眼令目花,惟芦根汁能解之。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
【注】
蟹目相背,若目相向,足斑目赤者,有毒,故戒勿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苏煮汁饮之三升。紫苏子捣汁饮之亦良。冬瓜汁饮三升,食冬瓜亦可。
【方解】
紫苏、冬瓜,俱能解蟹毒,故用之。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
【注】
蟹未经霜有毒,不可生食,经霜则毒无。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注】
蜘蛛有毒,凡落食上不可食,有毒故也。
凡蜂蝇虫蚁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注】
虫类有毒,凡虫集食上者,食之则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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