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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保护环境:明清皇帝禁献奇珍异兽

2014-06-22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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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保护环境:明清皇帝禁献奇珍异兽 ,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十分关注的话题,在不少有识之士的努力下,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

  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十分关注的话题,在不少有识之士的努力下,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其实数千年来,我国古人一直非常看重环境的保护。

  古代不少典籍记载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比如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夏天不能乱打渔;秋天只有鸟兽长大后才能捕杀等。在战国时期的秦国,还出现了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田律》。

  后来的各代封建帝王,逐渐完善了这些制度,对当时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设虞、衡等官职保护山川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等保护山川的职位。相传我国最早的虞官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据《尚书》和《史记》的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确切,则我国设虞官的历史就有四千多年了。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先秦时期,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比较详细,当时有山虞、泽虞、林衡、川衡之分。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滥伐。林衡则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山林,执行禁令,调拨守护山林的人员,督察他们的行为,赏优罚劣。泽虞与山虞类似,泽虞下属的川衡,与林衡组织结构非常类似,只不过川衡管川泽鱼鳌,林衡管山林草木而已。

  如果说先秦的虞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一些其他任务。比如,据《旧唐书》记载:虞部兼管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归纳起来,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之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内的工作。

  明清时期,设虞衡清吏司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罝(jū,捕鸟兽的网)罛(gū,捕鱼的网)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名胜古迹禁止樵牧,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皮革等以供祭祀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可见,当时的虞衡还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不过虞衡保护环境的性质没有改变。

  2

  《礼记》规定

  春天不能捕幼虫幼兽

  除了设置官职保护环境,历朝历代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诏条与法令。

  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鳌之长。”其大概意思就是说,春天不能砍树,夏天不能乱捕鱼,这即所谓的“禹禁”。禹禁是否真产生于夏朝,有待确证,但此类禁令产生于先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多种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证。

  在《国语》中,有一个里革“断罟(gǔ,渔网)匡君”的故事。有一年夏季,鲁宣公为了取乐在泗水张网捕鱼,鲁国太史里革知道了这一消息后非常愤怒,不仅撕毁了鲁宣公的渔网,还大骂鲁宣公贪得无厌。

  里革对鲁宣公讲了古代何时可以捕鱼,何时可以捕鸟捕兽的古训。这些都是古代保护自然资源的具体规定。里革是这么说的,“古时候,大寒以后,冬眠的动物便开始活动,水虞这时才计划用渔网、渔笱,捕大鱼,捉龟鳖等,拿这些到寝庙里祭祀祖宗。当鸟兽开始孕育,鱼鳖已经长大的时候,兽虞这时便禁止用网捕捉鸟兽,只准刺取鱼鳖,并把它们制成夏天吃的鱼干,这是为了帮助鸟兽生长。当鸟兽已经长大,鱼鳖开始孕育的时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渔网捕捉鱼鳖,只准设下陷阱捕兽,用来供应宗庙和庖厨的需要,这是为了储存物产,以备享用。”

  鲁宣公为此还表扬了里革,认为“吾过而里革匡吾,不亦善乎。”

  古代记载典章制度的《礼记》,有很多篇章是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比如《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每一季以及每个月的具体规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毋卵。”大意就是说,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砍树,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等。

  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臣们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也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

  《礼记·王制》还规定,正月獭祭鱼(獭是一种两栖动物,喜欢吃鱼,它常把捕到的鱼放在岸上,很像陈列祭祀的供品)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这些礼节被称作《王制》,显然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即在规定的季节中,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止打鸟狩猎,禁止捕捞鱼鳖。否则皆为“害时”之举。

  3

  秦朝的《田律》

  是最早的“环保法”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环境法令,最早和最典型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在《田律》中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也就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办法。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园前63年)夏六月下诏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

  上世纪九十年代,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发掘敦煌悬泉置遗址时,发现了一份“月令诏条”。这份“月令诏条”,原名为“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用墨书写在悬泉置的一面墙上。

  从原文可知,《四时月令诏条》,是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条。月令五十条,分属十二个月,写明每月该干的事和不该干的事,所涉事项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要求下级官吏尽力奉行。各条一般分上下两栏,上写诏条正文,下写解释文字。如第二条,上写“禁止伐木”,下写“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到了宋朝,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当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还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二月,下诏禁捕山鹧,申明“自今诸色人,不得采山鹧,所在长吏,常加禁察”。这很可能是因为滥捕而使山鹧数目锐减以致有灭绝危险才发布此令。

  古代的保护规定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一般都比较具体,确实起到过保护环境的作用。

  4

  唐朝韦后奢靡

  珍禽几乎灭绝

  除了帝王颁布的诏书、法令等文件,还有很多古代学者在著作中,也提到了环境保护的观点。

  早在春秋时期,齐相管仲就十分注意保护山林川泽,他认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菜,不可以为天下王”,他把环境保护提升到了政权稳定的高度。《管子·八观》又说:“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国虽充盈,金玉虽多,宫室必有度;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罟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财而成也。”总之,管仲保护环境的观念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细则。

  战国时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护言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

  事实上,他们所说的并不是危言耸听,在历史上,确实发生过因为“宫室无度”而造成的环境危机。

  公元7世纪以后,我国曾出现过几次较大的破坏环境的事件。其中一次是唐朝刮起一股滥捕乱猎珍禽的歪风,起因是韦后和安乐公主用多种禽毛羽皮做裙子和衣服,使得百官效法,争相制作奇装异服,一时间江岭珍禽几乎被捕绝。

  公元713年,李隆基即位,是为唐玄宗,玄宗努力革除病端,刷新政治。并根据宰相姚崇和宋璟的建议,命令将宫中所有的奇装异服一律送至殿庭,当众付之一炬,并不许朝官史民再穿锦绣珠翠之服,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破坏野生资源的事件才告解决。

  另一次发正在北宋仁宗景佑年间(1034年—1425年),当时在达官贵人之间盛行一种以鹿胎为冠的奢侈风气,使得全国的鹿遭到一场空前绝后的浩劫。宋仁宗对此同样不含糊,他下禁令,不许再戴鹿胎帽子,并严惩制造鹿胎帽子的人,而且鼓励全国告密,告密后若属实就重赏告密者。当时因此而流放数百人,才算最终制止了这股歪风。

  明朝永乐年间(1403年—1425年),土豪劣绅勾结奸商以贩卖旧木和供应造办为名,盗伐五台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弊山罗野,斧斤如雨,喊声震天,”砍尽五台山上的林木,又将魔爪伸向深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树林被砍光,九成以上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后来,经过数年的打击盗林的专门治理活动,才使得五台山保留了郁郁葱葱的山林。

  补白

  宋朝在黄河两岸退田造林

  宋代十分重视生态保护,专门在工部下设虞部,掌管山泽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年)下达了《禁采捕诏》,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生长期采捕,不仅要求明确,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续性,强调此令固定下来,每年都要重申发布予以执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又颁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诏》,其中不仅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徐松《宋会要辑稿》载,到了南宋高宗时期,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他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宋时黄河等经常泛滥,淹没庄稼,冲毁村庄。宋朝不仅下诏疏浚河道,还号召广植堤岸树,以固堤防。宋太祖建隆三年十月诏:“缘汴河州县长吏,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以固堤防。”堤上,疏植桑柘,可以系牛,牛得凉荫而遂性,堤得牛践而坚实,桑得肥水沃,桑多则蚕壮。这就构成了“堤树、牛、土地、桑、蚕”的小型生态系统,一举数得。

  明清皇帝禁献奇珍异兽

  明清时期,也有一些皇帝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明史·食货志》载:“明初,上供简省。郡县供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意思是,明朝初年,皇帝都比较节俭,不让底下的人进献珍禽异兽。这本书还记载明仁宗朱高炽时期,手下大臣送来玉面狸,被明仁宗斥之的故事。

  还有记载,明弘治年间(1488年-1505年),多次放生野生虎、猫、鹰、山猴、鸽等,并禁止各属国进献珍禽异兽。

  清朝皇帝也有一些保护野生动物等的诏书与禁令。顺治皇帝听说广东采珠之风甚盛,危及了百姓,于顺治四年(1647年)冬十月下令禁止。后来,康熙皇帝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五月,免去向皇宫供鹰的指标。

  《清实录》记载了雍正皇帝禁用象牙制品的事情:雍正看到各地特别是广东进贡到宫里的象牙制品日盛,心里很不是滋味,对于滥杀大象而取得的象牙,颇有感慨,于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谕旨大学士等:“夫以象牙编织为器,或如团扇之类,具体尚小。今制为座蓆。则取材甚多,倍费人工,开奢靡之端矣。等传谕广东督抚,若广东工匠为此,则禁其勿得再制。”这道谕旨可以说是较早的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赵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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