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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贬称作刀笔吏 古时律师受

2014-05-30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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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贬称作刀笔吏古时律师受打压,唐宋:为亲属间的诉讼提供帮助有罪唐宋:为亲属间的诉讼提供帮助有罪;元:讼师代

唐宋:为亲属间的诉讼提供帮助有罪

  唐宋:为亲属间的诉讼提供帮助有罪;元:讼师代理权被剥夺,当事人只能自行辩护———

  今天,律师这个行业令很多人向往,可是,在古代,律师却如过街老鼠。

  中国古代称律师为讼师。古人对讼师没好感,认为讼师搬弄是非,又势利贪财,他们手中的笔,就像刀一样,能伤人肌肤、取人性命,因此又称他们为“讼棍”、“刀笔吏”,这都是恶名。

  历朝统治者也视讼师如洪水猛兽,认为他们蛊惑人心、败坏社会的淳朴风俗,所以千方百计讼师,限制讼师的活动。

  讼师受原因

  【秦代】

  认为诉讼有害 “无讼”才理想

  古代之所以立法打击讼师,原因有二。

  其一是古人向来有“贱讼”的传统,把诉讼看成是有害的,“无讼”才是理想境界。孔子就说他受理诉讼,为的却是达到无讼。讼师的存在和活动,显然是与这个伟大的理想背道而驰。难怪历朝统治者视讼师如洪水猛兽,千方百计讼师,限制讼师的活动。

  自身良莠不齐 将笔当刀使用

  另一原因来自讼师自身。讼师从事的业务,主要是代写状词和代理与官吏交涉。在古代,打官司首先要向官府递交诉状、陈述案情。由于老百姓大多不识几个字,自然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只好求助于了解法律、熟悉诉讼程序的人,其中主要是讼师。

  讼师替人写诉状,如何遣词造句对当事人来说可是至关重要,一字之差,可能起死回生,也可能人头落地。而古代从事讼师的人主要有三类:仕途不畅的人、官府衙役和他们的子弟、仗着家里有钱好勇斗狠而勾结官吏、横行乡里的豪民。

  后两类人不学无术,他们与官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能为当事人疏通关系,他们利用这点捞财。他们手中的笔,就像刀一样,能伤人肌肤、取人性命。这样的讼师被称为刀笔吏。

  上述两个原因促使古代立法压制讼师,而不管讼师的好与坏。讼师即使没有挑唆之心,只是秉着良心帮助当事人,法律也认定是教唆诉讼,是违法行为。如果讼师帮助诬告他人,法律更是严惩不贷。

  历代如何讼师

  【唐宋】

  挑唆亲属相告 讼师将被定罪

  讼师虽然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但最早用立法来压制讼师却开始于唐朝。

  唐朝开始,中国的社会经济空前繁荣,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各种纠纷越来越多,讼师因此活跃起来,讼师的法律应运而生。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讼师挑唆亲属相告(如子告父,父告子)、或奴婢告主人,则按所告之罪减一等处罚。即使讼师为亲属之间的诉讼提供帮助,也被认为是挑唆亲属相告。

  夸大其词被笞 无中生有反坐

  《唐律疏议·斗讼》中有两条罪名是针对讼师的,分别是“为人作辞牒加状”和“教令人告事虚”。前者是指帮人写诉状,在状纸上夸大其词,“加增其状”,与事实不符,这种情况下,处罚是笞五十;如果是把对方所犯之罪说得更严重,则要按照诬告罪的标准减轻一等处罚,比如诬告罪规定要杖八十,那犯了“为人作辞牒加状”罪的讼师会得到杖七十的处罚。

  至于“教令人告事虚”,指的是教唆当事人无中生有,诬告他人。犯了此罪,实行反坐原则,教人诬告的讼师是从犯,减一等处罚,如诬告他人一个应杖九十的罪名,那对讼师的处罚是杖八十。

  不过,这条法律还规定,如果所告之事经查明属实,则不但不罚,还要奖赏。

  宋朝的《宋刑统》沿袭了唐律对讼师的规定。

  【元朝】

  几种人得自行辩护 讼师代理权被夺

  元朝的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凡是年老、残疾和病重的人,卷入诉讼的,只能由住在一起的而且是知道事情本末的人代理诉讼;如果犯了谋反、大逆不道罪而子孙又不孝或与其一起住的人又欺负当事人,不可能尽职地为当事人代理诉讼,那么,当事人必须自己上公堂争讼。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讼师代理诉讼的机会。

  讼师不能上公堂,私下里替人写状词还是可以的,法律没法管。为了防止讼师借写状词颠倒是非黑白,元律又规定,讼师代人诬告他人的,讼师自己也有罪。

  【明朝】

  教唆诬告他人 讼师与犯人同罪

  法律的重罚并不能阻止讼师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到了明代,讼师助讼之风更加盛行。针对讼师的立法,也因此比前代更加细密。

  《大明律集解附例·诉讼》规定,凡是教唆诬告他人,以及在为人写状词时夸大或掩盖罪行,诬告他人的,与犯人同罪,也即是“诬告反坐”。

  明律的“教唆词讼条例”还规定,讼师若是代人捏造诉状,教唆或帮助当事人叛逆等重罪,诬告十个人以上,将讼师发配充军。

  【清朝】

  受雇诬告他人 视同讼师本人诬告

  清朝讼师助讼可以说是达到了历史上的一个高潮,而清律对讼师制裁之严,比以前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以前各朝各代的法律虽然有针对讼师的法律,但在条文中并没有指名道姓。“讼师”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还是清朝的事。

  清律沿用明律对讼师的法律,同时还规定,讼师若是受雇诬告他人的,视同讼师本人诬告;拿了雇主钱财的,计算财物总额,按枉法罪从重处罚。

  为了扑灭讼师助讼之风,清律还要求地方官员积极缉拿教唆诉讼的讼师,如果有不良讼师活动,那当地官员便是失职,要受到处罚。

  区别好坏讼师 两种情况不违法

  清政府也意识到讼师其实也有好坏之分,坏讼师当然要坚决,好讼师则区别对待,于是清律中规定了两种情况下讼师代人诉讼不违法。

  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不懂法律不能自己伸冤,且所告之事属实;第二种情况是讼师实事求是地写状词,没有弄虚作假。

  【民国】

  律师不再受打击 上岗要取得证书

  民国时候,法律的近代化使公民取得了聘请诉讼代理人代理法律事务的权利,伴随着西方律师制度的引进,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终于出现了,从那时起到今天,律师不再是法律打击的对象。

  律师与讼师不同,讼师多是半路出家,律师要开展业务,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通过资格考试后取得执业证书。

  民国时期的律师章程规定了律师应具备的资格:首先必须是满二十一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其次是参加律师考试成绩合格,或依本章程有免试之资格。

  所谓免试资格指:一、具有司法官之资格者;二、经甄拔律师委员会审议合格者,主要是在国外学习法律专业成绩优秀或曾修读法律专业,毕业后长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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