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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生平都做出有什么成就 郑国大夫邓析简介

2016-10-14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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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生平都做出有什么成就郑国大夫邓析简介,邓析(前545-前501),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

  邓析(前545-前501), 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不是礼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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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①反对“刑书”,私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②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被戏称为春秋末期的律师)。

  生平

  子产执政时曾任郑国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荀子·非十二子》谈到:邓析“不法,不是礼义。”他反对将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

  欲改旧制,私造“竹刑”。他比子产还要激进,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曾经“数难子产之政”。甚至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他也多有批评,于是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人称“竹刑”。晋人杜预说: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对于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虽然不得而知,但从古人的评价即可看出,它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只能是体现新兴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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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邓析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帮助别人诉讼。《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他们杀其人而用其法,可见其竹刑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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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晋国的赵盾、赵鞅、叔向、士会等,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赵鞅曾在晋国铸了铁鼎,即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铁鼎上。它与子产铸刑鼎、邓析作竹刑一样,都是法家先驱者制定法律和将法令条文公诸于世的一种重大举措,这是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奴隶制的礼治的否定。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出过“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同罪异罚,非刑也”等主张法律平等、公正的执法原则。所有这些都成为后世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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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秋时期,随着人类社会的演变,子产最先打破了一直以来“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传统,颁布了最早的法律制度,使得广大群众可以知道这些法律,但是其实也有很多的人都对这样简陋的法律感到不满,邓析就是其中一员,而与众不同的是,邓析还亲自设计了一套法律,并且把它刻在了竹子上,叫做竹刑。邓析是新型地主阶级的一员,他对于当时子产等人代表的继承了周礼的贵族阶级非常不满,因此才私自编造了一部法律,但是毕竟这是私人修著的法律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也就没有什么实际价值。而当时虽然说法律已经公开了,但是百姓们都不识字啊,文化水平太低,真正懂法的人还是少,因此邓析就在当时为百姓们开讲法律知识,让他们能够了解这些和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同时也接一些活来帮助百姓打官司。随着邓析名头的变大,邓析的竹刑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人发现邓析的这套刑法要比现在在实行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而且一般来说当时的刑法都是刻在鼎上的,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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