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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记载事项分类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招商银行案例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特点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行为
背书指支票执票人在票据背后签名并转让票据权利于他人之行为。
当票据兑现遭拒绝时,票据债权人可以向背书人请求付款。
有些支票有“禁止背书转让”的字句,这种则是发票人需指定收款人,而不能透过背书行为将支票转让给第三者。
支票如果没注明“禁止背书转让”,即使无任何人背书,还是可以进行转让(需支票上无记载收款人),这种称为“无因票据”,只要轧进银行,银行就会从发票人户头支付这张票款。(这种常被应用在洗钱的行为上,也就是发票人与实际的收款人,很难建立关联性,而洗钱的赃款则在支票转让的过程中,把钱洗走。)
分类
支票有不同分类方式,以下此种分类法为其中之一:
普通支票:持票人既可以凭票提取现金,也可以进行银行转账。
现金支票/来人支票:收款人不记名,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除非付款人(例如银行)事先得知该支票已经报失或止付,否则按国际银行法协定,付款人不能拒付或迟付。
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在普通支票划两道平行线,持票人只可以进行银行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有效期
香港银行发出的支票,由签发支票日起的六个月内都是有效的。
参见
汇票
银行本票
旅行支票
票据法
期票
空头支票
支票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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