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回应飞身拽回跳桥女子,古代有哪些见义勇为事件?
近日,一外卖小哥飞身拽回跳桥女子的新闻呈现在大家的视野当中,据悉,外卖小哥是由于跳桥女子的哭声而对她格外的注意,之后见她有轻生的趋势,就立即舍弃电瓶车拽回跳桥女子。而且随着进一步的了解发现,该外卖小哥之前在做厨师,后面因为父亲生病,现在就改成送外卖来照顾父亲。外卖小哥的行为可以说是见义勇为的典范,古代有什么见义勇为的事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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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坚少时为县吏,性阔达,好奇节。十七岁那年,随其父一起乘船去钱塘,途中,正碰上海盗胡玉等人抢掠商人财物,在岸上分脏。商旅行人,一见此情此景,吓得止步不前,过往船只,也不敢向前行驶。孙坚见状,对父亲说:“此贼可击,请讨之。”他父亲说:“非尔所图也”。
孙坚提刀,大步奔向岸边,一面走,一面用手向东向西指挥着,好像正分派部署人众对海盗进行包抄围捕似的。海盗们远远望见这情形,错认为官兵来缉捕他们,惊慌失措,扔掉财货,四散奔逃。孙坚不肯罢休,追杀一海盗而回,其父亲大惊。孙坚却因此声名大振,郡府里召他代理校尉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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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坚这个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他带来了校尉之职,其实在古代见义勇为也是很常见的,不仅是因为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而且是因为如果遇到别人向你呼救但见死不救的话就会受到比较严重的惩罚。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这是对见死不救者的斥责。在唐朝时,见义勇为者就已经受到官府的庇佑,在《唐律疏议》规定中:“有人盗窃他人财物时,自己与盗贼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歹人伤亡,判其无罪,若是盗贼逃跑,可以就地解决。”
元朝时期还专门制定了针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制度,在《元典章》规定中:“凡是抓获一名强盗者奖励50贯文钱,抓获一名盗窃者奖励25贯文钱,所奖励的钱由被抓犯人家产提供,如果犯人家产不够,官府给你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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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大明律》则规定:“凡是抓获强盗一名,赏银20两白银,可累计叠加,抓获五名强盗,赏百户一职,抓获10名盗窃者罪赏千户一职。”
除了上述一些奖励制度,宋朝还有专门针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惩罚,根据《宋刑统》规定“邻居若是遭到歹人侵犯,伤害等危害邻居人身安全的事,邻居若向你求救,你却见死不救,事后官府追究责任,杖责(打板子)一百,若是既不救人也不向官府报案,事后不仅杖责而且还要坐牢一年,罚款50两(宋代一两折合人民币700元)”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在古代也是受到热烈的推崇的,无论是奖励制度还是惩罚制度,都是为了培养和发展见义勇为这种良好的行为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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