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妈妈订立遗嘱财产只留给儿子,古代最早的遗嘱是谁立下的?
近日,一位女子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只留给儿子,她表示担心年轻人的婚姻变数,并称这些财产肯定都是给夫妻二人使用的,但是如果两人分开,也希望能保住自己的财产。遗嘱在我国古代很早就已经出现了,接下来就跟小谱一起来探寻一下中华古代最早的遗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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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遗嘱称为遗命、遗训或遗令,亦有称先令者。至于其最早的起源于何时,现在并没有准确的历史记载可考。传说中最早的遗嘱是大禹立下的。东汉赵晔所撰《吴越春秋》载:大禹晚年,叹惜老之将至,乃嘱咐群臣:“吾百世之后,葬我会稽之山,苇撑桐棺,穿扩七尺,下无及泉,坟高三尺,土阶三等葬之。”不过这也不能作为确切的佐证凭据。
历史上可考的一则准确的遗嘱是在西汉时期确立的。据《汉书》记载,西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司空何武即依据沛郡某富豪的遗嘱,决断了一件遗产继承纠纷案。大概的意思是沛郡富豪担心自己死后女儿争夺财产而年幼的儿子无所得,为此召集族人留下遗嘱,由女儿继承全部家产,只留一剑待儿子十五岁时交还。后来这件财产纠纷案也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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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早一份遗嘱确立的时间并不确定,但是在历朝历代遗嘱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设立遗嘱的风尚已经比较流行了。唐代,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宋朝沿袭了唐朝遗嘱的优先级,并在遗嘱的形式要件方面有创新性规定。元代遗嘱的效力势弱,继承方式主要以法定继承和诸子均分为主。但是到明朝时,遗嘱又逐渐受到古人的青睐,虽然遗嘱并没有体现在法律当中,但是利用遗嘱处理身后事的案例大有存在。如建文元年(1399年)十西都谢翊先所立遗嘱“批契”即是与其弟谢曙光商议,并令婿胡福应依其口述代书的。
立遗嘱虽然看似是一个现代化的产物,因为我们对古代的多数看法可能是嫡长子继承制。但是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遗产都会引起后人的争夺,所以说遗嘱的存在不光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争夺,更是为了维护兄弟姐妹之间的情谊。立遗嘱并不是一个冰冷的程序,除特别偏心的父母外,遗嘱基本上都是包含着长辈对晚辈的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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