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需购房成本降至近十年低点,古代的贷款机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在降低首付、放开限购限售的同时,多地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多地首套房贷利率下调至4.25%。贷款利率对买房的影响至关重要,那古代买房主要也是通过贷款吗?古代的贷款机构有哪些?小谱为你解答。
现在的房价居高不下,许多上班族都无法负担高额的房租,但是不要以为古代的房子就便宜,其实古代的房价也是高得离谱,许多知名的文人都没有拥有自己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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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白居易,工作十年都没能在长安的郊外买上一套房子。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文人发起了买不起房的感慨。苏辙说“我老未有宅,诸子以为言”;陆游言“犹愧先楚公,终身无屋庐”;欧阳修进京后感叹“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
古代房价这么高,仅凭工资是买不起房的,所以古代也有做贷款生意的机构。借贷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是很早的,虽然没办法确定它准确的出现时间,但是早在《周礼》《左传》《管子》《墨子》《史记》等历史书籍中就有过记载,称作"贷谷"、"贷钱"、“债钱”。
古代的民间借贷多类似于高利贷,且在每个朝代利率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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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比较常见的高利贷叫做“倍贷”,也就是借一还二的意思。战国孟尝君,为了奉养三千门客,就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债收息。有时“得息钱十万”。
西汉时期,在长安有个专门放贷的市场。它们不光放贷给百姓,更是放贷给朝廷。汉景帝时由于朝廷空虚,为了平定“七国之乱”就曾向一个叫无盐氏的富豪借过。
南北朝时期有一个新的发展,那就是寺庙加入到放贷行列中来了。那时,佛教盛行,各地寺庙众多,且拥有较多的财富和土地,他们就把这些多余的财产用来放贷。
后来随着发展,朝廷对放贷出台了一定的规范,在《杂令》中就有“公私以财物出举”,全面规定了有息借贷契约的订立、利息禁制、履行方式、司法救济、质押物处理和保证责任等问题。还有:“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等等较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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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的方式越来越多,借贷也更加活跃,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更加完善,处罚更加严厉。到明清时期,有明确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苔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古代的放贷机构,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由最开始的“离谱高利贷”到后来的相对规范化,是古代贷款的进步。我们现在的贷款估计少不了借鉴了古代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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