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关乎权利与义务程序的规定,在法学分类中,是相对于关于权利与义务本体之实体法的类别。换句话说,实体法仅规定权利义务,尚不足以落实权利义务内涵,需要有实现权利义务手段方法,因此程序法又称手续法。
程序法可以定位为非关实体权利,而系为安排各种程序的法令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以下分别叙述之:
- 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实体权利(所有权、债权等等)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表现在实证法上,就是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或非讼事件法律等等。
- 刑事程序法就是国家为确定对于人民刑罚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所规范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而非如刑法(刑事实体法)是对于人民行为的直接禁制。
- 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例如:比例原则、禁止差别待遇、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