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行政建制镇

行政建制镇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介于县(县级行政区)与村(或村级区划)之间,与“乡”同层次的行政区划单位,现为乡级区划主要类型,常与同层次区划单位“乡”一起使用,合称为“乡镇”。为区别村镇、集镇或市镇,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

行政建制镇相关文献
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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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
相关条目女王会同枢密院内阁枢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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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席
地位与职务依据美国民政府第13号命令“琉球政府的设立”及美国民政府令第68号“琉球政府章典”所设置。地位为琉球政府行政府的全权代表,于“琉球政府公务员法”中为特别职的公务员,不得在琉球政府以外国家政府中兼任职务。担任资格满35岁以上,至少在琉球居住五年以上,并具有户籍。层有行贿、受贿、伪证及其他违犯道德的行为纪录者不得担任。职务与权限负责行政府的管理营运,并在美国民政府的同意的下任命行政府职员。制订法令。与议会的关系行政主席如果对立法院的决议、预算案有异议,可以行使否决权,呈具理由后送回立法院;如果立法院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再度表决通过,就必须交由美国民政府的民政副长官(后改由高等专务员)决定。同时,行政主席具有法案提出建议权和议会解散权,与日本都道府县知事和市町村长的权限有很大的差异。行政主席选出办法1952年~57年美国民政府直接任命。1957年~61年立法院议员协商提议后,交由美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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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建制镇
历史清朝清朝即在县以下行政区划中,城、镇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官方常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自1980年代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建设纳入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的统一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境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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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
意义所谓行政中立,是指行政层级系统中的公务员文官,尤其指事务官,对于政治事务保持中立超然的地位,不参与政党政治,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更不介入政治活动与政争,与政治系统保持适度的分离,有利于行政事务系统顺利推动,以维持社会稳定。行政中立理念的发展历史传统观点美国行政学者威尔逊于1887年提出为政治行政二分理论,目的是为了矫正政党分赃制(spoilssystem)。科学管理观点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建构了科层制理论体系,他认为理性的科层制应免除价值判断,仅依照专业知识与技能有效忠实执行主权者所交付的任务。行为主义观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为主义运动兴起,行政研究改为行为途径,行政与政治之间分离关系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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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中国城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划单位
依类型划分的聚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