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椿年(1096—1164),字仲永,晚年自号逍遥公。江西饶州浮梁县人。
绍圣三年出生。早年以父升恩荫补迪功郎,政和八年进士。绍兴二年(1132年),出任宣州甯国县令,迁甯国军节度推官。绍兴四年(1134)以权监察御史宣谕江南东西路刘大中的奏荐,迁左奉议郎。五年三月,奉召入对,高宗问以民间利害,椿年奏州县不治。是年四月,得通判洪州,再迁左朝奉。十二年九月,累官尚书左司员外郎。绍兴十二年冬十一月上书建议经界之奏,担任两浙路转运副使,李椿年撰写“经界法”二十四条,将“经界法”推向全国。绍兴十八年正月以权户部侍郎兼权直院,三月除户郡侍郎。绍兴十九年十一月罢职。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秦桧死,为宣州知州。朱熹敬重李的学问,经常去宣州拜访求教。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正月,任左中大夫兼知婺州(今金华),成立“平准务”。隆兴二年(1164年),病逝,享年六十八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