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裁判

裁判

(体育)

裁判,是在各种体育比赛中以中立态度负责管理比赛秩序,执行比赛规则,维护体育精神及担任公正第三人的官方人员。裁判需要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做出各种判决,比如罚球、警告或将球员驱逐出赛场。和裁判一起做工作的还有边线员、发号员、计时员、技术官员等。许多国际比赛中的裁判必须从比赛双方的国家以外的第三国中选出,以示独立、公正和无利益冲突。足球裁判由于多半穿黑色服装,因此经常称为“黑衣判官”,足球裁判的衣袋带有红牌及黄牌,以及一张比赛记录卡。

裁判相关文献
裁判官
裁判官职位副执政职位是原始地第三执政官职位的一种,而且副执政的主要职务,是执政官职务的一部分,他们根据西塞罗的说法,也被称为正在开庭的法官(judicesajudicando)。副执政有时指挥国家的军队;而且当执政官随大军出征而不在时,他行使他们的职务,在城市之内。他是有座椅资格的长官,而且他有统治大权,因而所以是主要长官之一:但是他对执政官负有尊敬与服从的义务。他的官职标识是六位刀斧手(lictor)。在较晚的期间,副执政仅有两位刀斧手在罗马。副执政职位,已最初给予先前年份的执政官,就像出现的来自李维。L.帕皮里乌斯是副执政,担任执政官之后。第一位裁判官第一位副执政,在公元前356年诞生,而且它仅在贵族选出。因为被迫与平民分享执政官职位,所以元老院创设这项新的职务,作为对贵族的一种补偿。直到公元前337年,没有平民被指派为副执政。在百人会议中,副执政被称作同僚执政官(collega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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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
历史扬·胡斯被处火刑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中世纪宗教裁判所。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proDoctrina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Albigenses)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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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判决判决的内容主要由“主文”、“事实”和“理由”三部分所构成。民事诉讼种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终局判决、中间判决、中间确认判决本案判决、非本案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确定判决无效判决舍弃判决、认诺判决效力羁束力确定力执行力形成力救济针对未确定的民事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如果判决已告确定,则以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刑事诉讼救济针对未确定的刑事判决,可以上诉救济;如果判决已告确定,则以再审或非常上诉救济。裁定救济裁定之救济,依法律规定可分为三种:抗告、声明不服以及不得声明不服。抗告是向上级、上上级法院(抗告、再抗告法院)救济裁定的方式。声明不服是指虽不得抗告,但可于上诉时将此抗告一并指摘。不得声明不服系指针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抗告,亦不得于上诉时一并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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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
沿革1875年-日本司法省(法务省前身)裁判所改立为大审院。1890年-颁布《裁判所构成法》(明治23年法律第6号)。在大审院之下,设立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及各地区裁判所。1947年-随着《日本国宪法》与《裁判所法》(昭和22年法律第59号)的施行,废除大审院,设立最高裁判所。构成及组织最高裁判所法官的出身别之人数推移表(蓝色:法官、红色:检察官、黄色:律师、绿色:大学教授、水蓝色:行政官、紫色:外交官、白色:空席)最高裁判所法官由一名最高裁判所长官与十四名最高裁判所判事组成。最高裁判所长官由内阁提名,再由天皇任命。最高裁判所判事由内阁任命,天皇进行确认。最高裁判所法官的法定退职年龄为70岁(见日本国宪法第79条第5项、裁判所法第50条)。每位法官在获得任命后初次举行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中,需要接受最高裁判所法官国民审查(简称“国民审查”),此后每经过10年需要接受1次国民审查(见日本国宪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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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起源裁判起源于足球运动。最初在足球运动里由两队队长负责解决争端,为了使队长能够专心比赛,改为评判员协商解决争端。后来加上了一个第三方的裁判,在评判员无法解决争端后做出判罚。直到1981年,所有的判决都由裁判员做出,而两名评判员则转化为边线员,现在称为助理裁判。参见评判爱国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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